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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格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94)财预字第117号颁布时间:1994-06-18

     1994年6月18日 (94)财预字第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矿局(厅)、人民银行分行(国家金库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   根据财政部、地质矿产部〔94〕财预字第50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 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的通知》,现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格式 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由地质矿产 部负责统一监制,并套用全国统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专用"监制章(格式件附件 二)。   "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实行申请领报、审批发放制度。地质矿 产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具体的发放工作,同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库)的监督。   附件:一、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略)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征收专用监制章(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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