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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的通知

(94)财预字第50号颁布时间:1994-04-23

     1994年4月23日 (94)财预字第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矿局(厅)、人民银行分行(国家金库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   根据国务院令第 15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金库条例》,我们制定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   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财务监督,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矿产资 源补偿费征收情况,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补偿费从1994年4月1日起开始征收。现就矿 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缴库及会计核算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基础   (一)采矿权人开采或生产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的,已销售收入 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基础。   采矿权人自产自用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以提供移交使用量,依据 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基础。   (二)采矿权人销售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 时间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凭据后的当日。   采矿权人自产自用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 时间为移送使用矿产品的当日。   经所辖征收部门批准,收购未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为代 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 日。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的归属和预算科目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资源补偿费为中央与地方固定比 例分成收入。中央与省、直辖市资源补偿费的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 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   为化简手续,平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地方分成部分,年终通过结算由 中央财政返还。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在"1994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十一类"其他收入 类"第237款"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科目中反映。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库期限   矿产资源补偿费一般按月或按季征收。   采矿权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经 征收部门审核后,直接向当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以一个季度为一期缴纳矿 产资源补偿费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经征收部门审核后,直接向当地国库或国 库经收处缴纳。   征收部门以现金方式自收汇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于当日缴入国库,不得 将收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存入征收部门有关的经费帐户,也不得存入储蓄帐户和 其他帐户。   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人,代扣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具体上缴国库时限, 由征收部门核定。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核算   (一)计帐方法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帐法   (二)会计科目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部门应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1.来源类科目    (1)"应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核算采矿权人发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 务后,征收部门应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包括采矿权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征收 部门申报缴纳,并经征收部门审核的应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不须缴纳, 但须向征收部门申报的已发生的减、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清理、检查的漏缴、 不缴或少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贷方发生额反映实际发生的应征收矿产资 源补偿费,借方一般无发生。贷方余额表示累计发生的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总量。 年终与"上解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借方余额对冲, 年终余额表示年终欠缴和以征尚未缴入国库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年终余额应结转 下年度继续处理。    (2)"应征其他收入":下设"应征滞纳金收入"和"应征罚没收入"明细科目。 本科目用以核算清理检查漏缴、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罚款、其他违反《矿 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而发生的罚款收入和迟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加征的滞 纳金收入。本科目贷方记录实际发生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借方平时无发生额, 年终一般无余额。    (3)"暂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核算采矿权人预交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 目借方记录冲销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贷方记录实际收到的预交款,贷方余额 表示未缴款,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以现金方式,对经营分散,又无银行帐户的个体采 矿权人自收汇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也通过本科目核算。收到款时,借记"银行存款 "、"现金"等科目,贷记"暂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同时借记"待征矿产资源补偿 费",贷记"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上缴时,借记"暂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贷 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上解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贷记"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科目。   2.占用类科目    (1)"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是"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备抵科目, 核算应征而未应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借方记录待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贷方记录待征减少数。借方余额表示应征未应征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 续处理。   (2)"待征其他收入":下设"待征滞纳金收入"和"待征罚没收入"明细科目。 本科目主要用以核算应征而未应征的滞纳金罚没款项。本科目借方记录待征的滞 纳金和罚没收入,贷方记录特征减少数。余额一般在借方,表示应征未应征的滞 纳金收入和罚没收入。年终余额应转结下年度继续处理。   (3)"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主要用以核算实际发生的减免矿产资源 补偿费。本科目借方记录实际发生的减免数,贷方平时无发生额,余额一般在借 方,表示累计减免数。年终与"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 无余额。   (4)"上解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用以核算采矿权人直接缴入国库和征收部 门自收汇缴的资源补偿费。借方记录已缴入国库数。贷方一般无发生额。借方余 额表示累计上解数。年终与"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贷方余额对冲后无余额。   (5)"上解其他收入":核算采矿权人直接缴入国库和征收部门自收汇缴的" 滞纳金收入"、"罚没收入"。借方记录已缴入国库数。借方余额表示累计上解数。 年终与"应征其他收入"科目贷方余额对冲后无余额。   (6)"银行存款"、"现金"科目。用以核算征收部门以现金方式征收的矿产资 源补偿费未缴中央金库前和采矿权人预交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未缴中央金库前暂存 在征收部门的款项。本科目借方记录增加数。贷方记录减少数。余额在借方表示 现金或存款的实有数。年终余额在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3.记帐依据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部门,应依据审核无误后的"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申 报表"(格式见附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书"(格式见附二)以及其他原始凭证 填列记帐凭证,并登记总帐及明细帐。   4.主要会计分录举例(详见附件四)。   五、会计报表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部门按月编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报表"(格式 见附三),逐级上报,直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   县级征收部门于月度终了后10天内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报表报送市( 地)级征收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市(地)级征收部门于月度终了后20天内将汇总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 报表"报送省(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省(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将汇总的本行政区"矿产资源补偿费 征收情况报表"报送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 级财政部门。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据汇总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报表",定 期与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中央金库核对分省 (市、区)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数额。校核无误的数据作为分成依据。   六、有关事宜   (一)征收部门要与同级财政部门、国库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征收部门、 财政部门要向当地国库提供预算级次、适用预算科目、采矿权人名单、开户银行 帐号等,当地国库应向征收部门、财政部门提供有关国库业务文件。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三)本规定由财政部解释。   附:一、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季)度申报表(略)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书(略)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缴平衡表(略)     四、主要会计分录举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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