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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96)财农字第202号颁布时间:1996-08-09

     1996年8月9日 (96)财农字第202号 有关省农业厅:   为了加强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保证国家救灾备荒种 子储备任务顺利完成,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制定了《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贷款 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 转告财、农两部。 附件:一、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二、省(区、市)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贷款贴息申报表(略) 附件一: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贷款贴息资金是中央财政为保证国家储备救 灾备荒种子任务顺利完成而设立的预算内专项资金,为加强对国家救灾备荒种子 储备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证灾区及时用上良种,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国家实行救灾备 荒种子储备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的种子公司、原(良) 种场和种子站等单位。             二 贴息资金的拨付           第四条 根据农业生产和救灾的需要,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年度为每年10 月 1日至翌年9月30日。   第五条 农业部每年根据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制定种子储备年度国家救灾备荒 种子的收储计划,商财政部同意后,于每年7月1日前下达到各承储省农业厅。   第六条 各承储单位储备国家救灾备荒种子使用银行贷款,财政部每年对承 储单位使用的银行实际贷款按年利率11.34%实行全额贴息。超过11.34%的利息 由承储单位自行负担;低于 11.34%的利息,可用于与种子储备有关的保管、政 策性亏损等支出,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每年10月15日之前,各承储省农业厅将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 日所储备救灾备荒种子的贷款贴息申报表(见附件)及承储单位所在银行出具的 收息原始凭证复印件上报农业部。   第八条 农业部对各省上报的贷款贴息申报表审核汇总后,连同原凭始证于 每年10月31日之前报财政部。   第九条 财政部审核后于每年11月初将贴息资金一次拨付给农业部,由农业 部拨给承储省农业厅,同时抄送财政部。             三 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有挪用资金行为 的,一经查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收回其贴息资金。   第十一条 承储省农业厅要认真落实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在储备任 务结束后,要将贴息资金安排使用的详细情况和储备情况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部。   第十二条 财政部和农业部将不定期地对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四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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