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7)财农字第158号颁布时间:1997-07-28
1997年7月28日 (97)财农字第158号
水利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97〕 7号)和《关于制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财预字〔1997〕 14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
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反
馈我部。
附件: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规范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使用
管理过程中的财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筹集的专门用于水利建设的政
府性基金。
第三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纳入中央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
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实行财政预、决算制度。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预、
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使用包括两部分:一是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支
出;二是防洪工程支出(包括应急度汛支出,下同)。
第六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支出的范围是:大江
大河大湖治理工程建设;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跨流域调水工程建设;大江大
河的上游综合治理和中下游清淤及流域内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防汛预警指挥系统
建设;其它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第七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支出的范围是:大江大河大湖和重
点水库堤防、涵闸等防洪工程的运行维护、防汛抢险和水毁修复;水文、通讯设
施的运行维护和水毁修复;蓄滞洪区预警反馈器材、临时救生器材的购置;防汛
机动抢险队的补助;防汛必要的方案修订、宣传等;其它符合《中央级防汛岁修
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支出。
其中用于应急度汛的支出是指以上范围内影响当年度汛安全而采取的工程措
施和非工程措施所安排的支出。
第八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开支:
(一)应由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开支的项目;
(二)部门和单位人员机构方面的开支;
(三)其他未经批准的开支。
第九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拨付,要严格执行先收后支的原则。财政部根
据《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拨款手续,对于无资金来源的拨
款申请,财政部不予办理。
第十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等基本建设部分要严
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执行。每年年初由水利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
和在建、拟建项目情况,向国家计委报送年度基金安排计划建议,由国家计委审
核后与现有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进行综合平衡,统筹考虑,统一纳入基本建
设投资计划。财政部对国家计委确定的基金使用计划审核后拨付资金,并进行财
务监督。
第十一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安排用于防洪工程支出的部分,其使用管理比
照《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于中央直管防洪工程的,由水利部向财政部申请拨款,财政部审核同意后
向水利部拨付资金。
用于补助地方管理的国家重点防洪工程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向国务院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委托财政厅(局)、水利厅(
局)联合向财政部和水利部提出申请。财政部商水利部确定补助数额后,由财政
部直接拨付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并由省级财政部门商水
利部门具体安排使用。地方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要加强对这部分资金使用的管理,
年度终了后,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水利厅(局)要对资金的使
用情况进行总结,并连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使用情况
总结报送财政部和水利部。
第十二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计划等部门的
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就地负责日常监督。凡截留、挤占或
挪用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论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