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特产品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甘财农税发[1994]030号颁布时间:1994-11-14
1994年11月14号 甘财农税发[1994]030号
七里河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兰七地税字[1994]28号《关于在原粮田上种植农业特产有关税收问
题的紧急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甘肃省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在农业税
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计算缴纳农业特产税时,将农业税扣除”
的含义是:在原粮田上种植农业特产品,原来已按照粮田负担了农业税,为了不打乱
原来农业税计征基础,又不重复征税,采取了对在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的农业
特产品,根据农业特产品的计税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算农业特产税的应征税额,扣除原
已负担的农业税,按差额部分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征税额的办法,用公式表示:新增
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品计税收入×适用税率-原负担的农业税。在实际工作中,农
业特产税的征收入库方法,大部分是采取与农业税统一征收分别入库的办法。
因此,在同一块计税土地上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二、你局按照省财政厅[1989]财农税字第17号《关于农林特产税征收管
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答复该乡,是正确的,与《实施办法》所规定不相抵触。
三、请你局继续深入细致的做好农业特产税的宣传解释工作,在乡政府的支持配
合下,圆满完成全年的农业特产税征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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