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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甘肃省农业特产品外销完税证明单”的通知

甘财农税发[1994]29号颁布时间:1994-10-30

     1994年10月30日 甘财农税发[1994]29号 各地、州、市县(区)财政处(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促进我省农业特产品的销售和流通,防止偷 漏税款,避免重复征税,经研究决定从1994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外 销出运的农业特产品实行“外销单”管理,启用“甘肃省农业特产品外销完税证明单” (以下简称“外销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销单”是农业特产品完税外销的证明。凡在我省境内生产、采购、经销 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其产品需要外销时,均应持“甘肃省农业特产税完税证” 到所在地征收机关办理外销手续。   二、对要求开具“外销单”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机关在核实其确已纳税后,即可 办理。对未纳税或未全部纳税的农业特产品,应补缴税款后再予办理。凡持有“甘肃 省农业特产品外销完税证明单”的单位和个人在运销过程中均可通行,以避免运往外 地的农业特产品重复纳税。   三、“外销单”所要求的内容,各征收机关要认真填写,并对开出的“外销单” 详细登记,防止多报、重报,偷税漏税。“外销单”有效日期要从严掌握,除运输途 中所需时间外,到达目的地后一般不超过三天。   四、“外销单”采取一车一单的办法,不得一单多用。在本县范围内销售的农业 特产品,可不使用“外销单”。   五、“外销单”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征收机关填发。“外销单” 一式三联,第一联:填发征收机关存根;第二联,交持证人运销,经销地征收机关查 核盖章后,持证人带回交原填发征收机关,凭以纳税;第三联:由运销持证人交经销 地征收机关备查。   六、“外销单”属农业税收票征管理范围,其领发、保管、使用和缴销等仍按省 财政厅[1992]甘财农税发第1号《甘肃省农业税票证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甘肃省农业特产品外销完税证明单。(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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