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对林业木材检查站原木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
甘财农税发[1994]033号颁布时间:1994-11-28
1994年11月28号 甘财农税发[1994]033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我州各森林执法单位木材检查站原木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
示》收悉,经请示财政部,并依据《甘肃省关于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实施办法》,
答复如下:
一、国有森工企业、地方林业局、以及林业局系统所属企业设置的木材检查站,
对盗运木材和违犯规定数超方外运(销)木材,经检查后发现予以没收并变价处理或
按市场价格就地收取的木材价款,应视同生产和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农业特产税。
二、在具体计算缴纳农业特产税时,应将罚款部分剔除。
三、上述单位事实上已成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缴纳生产环节8%
的农业特产税,所没收的木材在销售时,并应代扣代缴8%收购环节的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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