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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对原木征收农业特产税具体范围的答复

甘财农税发[1994]015号颁布时间:1994-06-01

     1994年6月1日 甘财农税发[1994]015号 陇南地区财政处:   你地财农税字[1994]7号《关于对原木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范围的再次请 示的报告》悉。按财政部有关精神并研究答复如下:   1.原木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与原税务部门征收的产品税范围相同。   2.原木是指将伐倒的乔木去其枝丫和梢头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锯成的不同 长度的木段。   3.原木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树种、长度、径度的原木(含小径木、 木椽、抬扛、背杠、杂木棒、枯立木等在内)和林场原木生产单位以自产未税原木连 续加工的毛板、毛段、毛条等。   此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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