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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农林特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财农税发[1990]29号颁布时间:1991-10-31

     1991年10月31日 甘财农税发[1990]29号 各地、州、市财政处(局):   截止九月底,我省农林特产税征收入库231万元,仅占任务的38.5%,完 成得很不理想。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抓住时机,在农林特产品 产销旺季,集中力量加强征管,使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以确保完成税收任务。为 了做好农林特产税征管工作,针对目前存在问题,提出以下要求:   一、凡属规定的应税产品收入,必须依法征收。除财政部和省政府规定,批准的 减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决定减税、免税或缓征。对征税确有困难的, 可以采取合理核定计税收入的办法,予以适当照顾。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严格按 照《甘肃省农林特产税暂行规定》执行。   二、各地应结合本地区农林特产税税源的实际情况,采取以源头征收为主,其它 方法为辅的多种形式进行征收。对国营企、事业单位和帐务健全的集体经济单位,按 销售收入查帐或查验征收;对个体生产者和帐务不健全的集体经济单位,采取在产地 源头评产征收;对一些不能准确评定计税收入的应税产品,可由收购部门以购代征; 对外运产品可以采取开具外运证明和派员参加联合检查站查验征收。在征收工作中要 特别注意抓好农林特产品生产的重点税源和生产大户的征收工作。   三、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坚决纠正各种硬性摊派或重复征税的错误做法,实行 公开办税。据了解一些地方仍存在着硬性摊派税额和重复征税的现象,至今没有得到 纠正。这不但损害了财政部门本身的形象,而且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影响了党群 关系,因此必须下大力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问题的继续发生。任何地方,一旦 再发现硬性摊派和重复征税的问题,不仅要追究征收机关的责任,征收工作人员要进 行检讨,向纳税户陪情道歉;而且要如数退还不应该征收的税款。各地要大力推行公 开办税制度,实行“五公开一监督”,即税收政策公开、征管规定、纪律公开、税收 负担公开、‘减免税公开、违章处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各地要结合本年度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的有利时机,认真检查故意拖欠 税款不缴的问题,针对问题的性质依法严肃处理。对一般问题,按《甘肃省农林特产 税暂行规定》第七条,加收滞纳金或罚款;对严重违法抗税者,根据事实情节,按照 [1990]甘财农税字第23号文件规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属于犯罪案件,移 交税务检察室立案查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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