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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高寒阴湿和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贫困户免征农业税的通知

甘财农税字[1990]22号颁布时间:1990-08-22

     1990年8月22日 甘财农税字[1990]22号 定西、陇南地区、天水市、甘南、临夏州财政局(处):   根据省委、省政府省委发[199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寒阴湿和少数民 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和省农委、老困办甘开办发[1990]009号印发 三个附件的通知精神,经我厅调查和请示,省人民政府1990年第21次常务会议 讨论同意对18个高寒阴湿和少数民族贫困县人均纯收入在200元以下的贫困户免 征农业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8个高寒阴湿和少数民族贫困县(岷县、漳县、渭源、临潭、卓尼、舟曲、 和政、积石山、临夏、康乐、广河、张家川、武山、甘谷、武都、宕昌、西和、礼县), 自1980年至1994年每年对人均纯收入在200元以下的贫困户免征农业税。   二、要求各地、县财政局(处)对免征农业税的贫困户应逐年按户审核落实,不 能按乡、村成片平均减免。凡人均纯收入已超过200元的贫困户不再享受免征优惠。 并应做好免征户税额的统计工作。   三、因免征农业税任务而减少县级的收入,省上负担70%,地县负担30%。 地县负担部分也可以自己掌握的机动减免数中解决。   四、各地县免征农业税后,预算指标暂不调整,年终审核后进行结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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