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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农业税折征代金问题的规定

甘机发[1985]318号颁布时间:1985-06-21

     1985年6月21日 甘机发[1985]318号   一、为了适应农产品及收购制度的改革,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农业内 部结构的调整,从今年起农业税一般不再征收粮食,改为折征代金。折征代金统一按 中等小麦“倒三七”比例收购价计算。   二、对下列今年无粮食定购任务的八个县的农业税仍由粮食部门代征粮食。其中 武都县征收粮食400万斤,宕昌250万斤,岷县300万斤,西和270万斤, 礼县410万斤,秦安340万斤,静宁600万斤。庄浪390万斤。   粮食部门代征的粮食,也按中等小麦“倒三七”比例价与财政部门结算划转税款。   三、在四十一个贫困县范围内的少数农户折征代金确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 乡政府审核逐级汇总后报省。省在各地上交的农业税增加收入部分中酌情予以核减。   四、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后,由乡政府组织征收。财政部门有力量的,可直接组 织征收或继续与粮食部门协作,派人驻粮库(站)收税,在财政部门力量不足的地方, 可暂时委托粮库(站)代征。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基层粮食部门提供分农户的农业税数 量、金额的花名册。其中对于不从事粮食生产的各种专业户或粮食定购任务(折代金 计算)小于农业税数额的,均由财政部门或乡政府直接征收代金。凡委托粮食部门代 征的交付给劳务费,具体标准按税额千分之四计算。对乡政府组织征收的,可给以适 当奖励,不付给劳务费,劳务费及奖励在征收费中列支。   对其他农产品的农业税征收工作,也按折征代金比例价计征,由乡政府或财政部 门直接征收代金。农业税折征代金,应在农作物收获季节组织进行。   五、如遇有特大自然灾害影响农业税任务的完成,由各地、州、市政府上报,省 上专题报告中央要求给予灾情减免指标解决。   六、农业税按比例价折征代金后,今年预算指标暂不调整,年终进行结算。但各 地、州、市增加收入部分的百分之五十应上交中央,百分之二可留作弥补当地征收费 的不足,其余交省。   七、农业税征收代金是征收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要做好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 作,同时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保证及时足额地解交入库。今年的税票暂由各地、 州、市印刷。严禁任何单位以农业税名义自行增加税额加重农民负担。   征收农业税涉及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此项工作量大面广,任务繁重,请各级政 府务必加强领导,充实力量,以保证任务的完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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