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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局关于报送我省制定的农牧业税有关具体规定的报告

甘财税字[1973]27号颁布时间:1973-04-17

     1973年4月17日 甘财税字[1973]27号 财政部:   根据你部[1973]财税字第一号函精神,现将我省制定的农牧业税有关具体 规定报上,请备查。      附件:甘肃省现行农牧业税有关具体政策的规定   一、关于粮食、薯类、油料等作物常年产量的评定和调整问题:   粮食、薯类、油料等作物的常年产量,我省是一九五二年评定的,一九五七年作 了调整。据原甘肃省人委1957年8月15日甘办邓字第1129号文规定:“全 省在一九五六年常产基础上平均提高16.5%,”“调整常产的原则:以原订常产 为基础,根据农业生产发展的速度,同时注意到丰、欠收种植经济作物及洋芋多少 (因棉花、烟叶、麻类、菜园、瓜园、油料、洋芋等作物。是按同等土地的粮食作物 常产计算),根据不同的产量分别进行调整。”   二、关于园艺作物和农林特产作物的计税收入和税率的规定。   据一九五八年颁布的“甘肃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规定:(一)种植药材、蔬 菜、瓜类作物的收入,参照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二)果类、花类、花椒、 芦苇作物的收入,按其实收入的60%计算;(三)竹、林木及其副产品收入按其实 际收入的50%计算。以上各项收入,一律折合小麦,以市斤为单位计算,折合率由 县、市人民委员会按国家中等收购牌价计算,税率一律为13.5%。   三、关于各类农场“五·七”干校以及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等单位耕 种的土地,凡是过去已经交纳农业税或接受其它单位交纳农业税的土地,均应继续交 纳农业税,已往因基建征用土地、现未基建而种农业作物的,应征收农业税。但对以 下情况作了减免照顾:   1.对新开荒地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纳农业税三年,期满后按规定交纳农业 税,税率10%。   2.机关、学校、部队等单位利用房前屋后空隙地种植小量农作物,免征农业税。   四、关于个体农产的税率和加成的具体规定:   据一九五八年“甘肃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规定:“个体农民应交纳的农业税, 除了与所在地区的农业合作社按照同一税率计算以外,根据不同的经济情况,另外加 征税额的一成到五成。对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的个体农民,不予加征。”据我们了 解。目前尚未发现个人耕种集体土地的情况。   五、关于农业税附加比例和使用范围的具体规定:   农业税附加比例,一九五八年规定为15%,一九六二年规定为10%,一九六 四年根据国务院规定增加5%的附加,作为社教经费,一九六七年又根据国务院规定 将5%附加转为文革经费,至今我省附加仍为15%。   农业税附加的使用范围,按过去规定,主要用于农村文化,教育、小型桥梁、道 路的修补等公益事项。   六、各项减、免税的具体规定:   1.据一九五九年原省财政厅规定:“社员自留地免征农业税,不向社员个人征 收。”   2.据“甘肃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规定:移民开垦荒地,从有收益的那一年 起,免纳农业税三年到五年。   3.据一九六四年原省财政厅、粮食厅规定:(1)生产队集体开荒垦地,三年 以内给予免税照顾,收益满三年的,一律征收农业税,并负担统购任务。(2)社员 个人开荒地,凡超过六十条规定范围的,其超过部分,应当收归集体所有。在六十条 规定范围以内的,可从有收益的那一年起,免征免购一年,一年以后照征农业税、并 负担购粮。征购方法:可以根据当地生产队每年每亩平均负担公购粮分别计征计购, 由生产队在分配中,本着先公粮,后购粮的原则代扣代交。(3)不论是集体或个人 开荒地,凡向国家交售购粮任务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奖给布票或其他物资, 以资奖励。(4)据原“甘肃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在山地上新垦植 或新垦复的桑园、果园和其它经济林木,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纳农业税三年到七 年。(5)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农业学校进行农业试验的土地;苗圃地、公田;零星 种植农作物的宅房隙地、免征农业税。(6)略……   七、关于灾欠减免的具体规定:   据一九六一年原省财政厅规定:“农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欠收的纳税单位,按其受 灾程度,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减免:   1.受灾不到半成的不予减免;   2.半成以上不到一成半的按灾成比例减免。例如受灾半成的,减税额的半成, 一成的减税额的一成;   3.一成半以上不到二成的,加半成减免。例如欠收一成半的减二成;一成九的 减二成四;   4.二成以上不到三成的加一成减免;   5.三成以上不到四成的加二成减免;   6.四成以上不到五成的加三成减免;   7.五成以上的免纳全部税额。   计算公式:   受灾成数=总常产-总实产/总常产×100%   减免税额=减免成数×计征税额   打碾过秤未完的,实产数可以协商估计。   八、关于计税土地变动的具体规定:   据一九五九年原省财政厅规定:“对于农民兴修水利或搞园田化、植树造林占用 的少量耕地,原则上不免征农业税。但对于占用土地较多,经县(市)党政审核批准, 可以免征农业税。   一九七二年省革委会规定:“经省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大型水利工程,已征用 生产队的耕地,免征农业税。”   九、关于征收方面的具体规定   1.征收实物和结算的规定以及征收棉花等经济作物和代金的粮价具体规定。一 九六一年原甘肃省人委规定:“农业税应以征收粮食为主,经济作物区可以折征现金。 以避免国家回销粮食。”一九六六年原省财政厅规定:“对全省农业税所征收的粮食、 经济作物和代金作价一律按小麦中等收购价格一角三分五厘计算。”   一九七二年九月甘肃省委在“关于贯彻党的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 定:“社员平均口粮低于292斤者,经公社革委会审查,报县革命委员会批准,可 免交公购粮,农业税折交现金。社员口粮在292斤以上的队,用超过部分积极交售 和完成征购任务。”   2.义务运输里程的具体规定。原“甘肃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规定:“义务 运送里程为单程三十华里,超过义务运送里程的,其超过的里程,按照当地一般运价 发给运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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