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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国营农场留用农业税附加问题的通知

财农字[1964]1088号颁布时间:1970-01-01

     1964年10月23日 财农字[1964]1088号   关于征收国营农场农业税附加问题,根据中央财政部[1964]财农申字第4 95号通知:“今后对国营农场征收的农业税地方附加,应该根据国家规定的地方附 加使用范围,兼顾到农场的需要,适当给于安排。也可以根据农场的实际需要,将农 场的农业税附加全部或一部份留给农场,自行安排使用”。接省人委转来农建十一师 [1964]师司财字第132号报告请示把国营农场的农业税附加全部留给农场使 用。我省国营农场(包括劳改农场)大多处于比较边远或偏僻地区,场内外的小型道 路、桥梁需要经常修补;非基建型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过多的挤入成本影响着农场 的亏损的增多;且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都未下伸,职工在这方面的生活福利事业都要 农场自己举办。因此为照顾到以上实际情况,从一九六四年起,对国营农场征收的农 业税附加,除保证上交省的百分之五以外,其余百分之十留给农场,按规定范围自行 使用。附加比例不到百分之十五的,也要上交百分之五。留给农场使用的农业税附加, 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所通知的附加任务数,视同代金收入,记入农业税附加帐,同时 作为支出,列记自筹支出帐。国营农场应收留用的农业税附加,借记:“农业税”科 目,贷记:“专用拨款”科目反映。   国营农场对农业税附加的使用应编制农业锐附加使用计划,详细安排使用的项目, 计算的根据和金额,在纳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同时,专案上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查, 未经批准,不得动支。一九六四年的使用计划应即补办。年终编制农业税附加决算, 亦专案上报当地财政部门核销。如有结余,可以结转,纳入下年计划继续使用。   我厅[1964]财农字第973号关于国营农场农业税附加问题的通知,予以 作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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