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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机关等单位和专业机构征收农业税问题的批复

财农字[1962]548号颁布时间:1970-01-01

     1962年9月18日 财农字[1962]548号 礼县财政局:   财税农字[1962]083号报告悉。关于机关、部队、学校和园艺试验场等 专业机构种植农作物征收农业税的问题批复如下:   一、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利用房前屋后空隙地种植少量农作物,免征农业税。 但在原来其他单位征收农业税的土地上种植,不论多少,一律要征农业税。以往因基 建征用耕地,现未建而种农作物的,应征收农业税。已退还给生产队的,向生产队征 税,尚未退还的,向种植单位征收。   二、园艺试验场,苗圃。水库、桑园、林场等专业机构单位种植的农作物,除了 园艺试验场确系试验性的土地免征农业税外,其余非试验部分和其他单位种植的农作 物,一律征收农业税。   三、对机关、学校、部队和专业机构等单位应征的农业税,一律按常年产量百分 之十的税率征收,没有常产的可比照附近生产队同等土地的常年产量评定常产,其所 征税额必须如数入库,不要因机关、部队、农场等单位交纳了农业税超过全县任务而 减少生产队的包干任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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