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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事局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实行浮动工资的实施办法

颁布时间:1992-05-11

     1992年5月11日 省委办发[1992]28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在县以下乡镇(不含县和城关镇) 机关、事业单位和农业服务体系工作的国家正式职工,连续工作已满五年以上的, 从本文下发之月起在原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为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这一 规定,现就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实行浮动工资问题提出如下具体实施办 法: 一、实行乡镇工作人员浮动工资的范围是乡、镇(含多级区,不含县和城关镇, 下同)机关、事业单位、农业服务体系和中央、省、地、县设在乡、镇的事业单位。 二、实行浮动工资的对象是在上述单位工作的国家正式职工和按甘政发 [1984]110号文件占用乡镇编制,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招聘的乡镇干部。 三、上述第二条所列人员,凡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作已满五年的,从一 九九二年四月起在原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工作未满五年的,从累计在乡镇 工作满五年的下月起在原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浮动五年后,仍在乡镇工作 的,从下一个月起予以固定,并在此基础上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四、农林、教育、卫生、气象等系统,符合甘政发[1983]387号、劳人 薪[1986]105号、[1986]农(人)字第10号、甘教委字[1989] 034号、甘卫人字[1991]35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浮动工资的 起始时间仍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其中浮动已满五年的,可从一九九二年四月起予以 固定,并在此基础上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按原规定浮动已满八年并已固定一级工资的,其固定的一级工资不再变动,现正 浮动的一级工资,满五年后予以固定。 五、实行浮动工资的人员调离乡镇后除已固定的一级外,正在浮动的一级工资即 行取消。 六、实行浮动工资的人员,固定和浮动的工资不影响正常升级。按有关规定调升 工资时,可在浮动前的工资基础上升级,再在升级后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七、对病、事假超过一定时间和违纪受处分人员,其浮动工资如何发放,由各地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八、固定的浮动工资,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在乡镇连续工作已满三十年 并在乡镇退休的,正在浮动的一级工资也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九、乡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十、享受浮动工资和固定浮动工资的人员,都要填写《甘肃省乡镇机关、事业单 位部分工作人员浮动工资审批表》(附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执行。各地、 各单位需增加的工资要逐级上报,由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办公室核批,省人事局 综合计划处下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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