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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

甘政发[2000]50号颁布时间:2000-01-01

     2000年1月1日 甘政发[2000]50号   为了不失时机地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吸引国外和省外的先进技术、管理 经验、人才、资金和企业参与我省的开发建设,加快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特 制定此政策。   第一章 市场准入政策   第一条 允许外商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区域外的任何地方投资 兴办符合国家和甘肃省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二条 除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外商可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各种方式在我省 进行投资。   第三条 除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和少数限制类项目外,均允许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控股进行开发、建设和经营,包括矿产资源开发、旅游资源开发、 交通运输、学校、医院等。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有特殊规定之外,不限制内外销比例。   第五条 经批准,外商可在兰州市和国家级开发区内与国内企业共同举办商业零售 和批发企业、外贸企业、旅行社、银行(独资或合资)、保险、电信、会计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工程设计公司、信息等企业。并将随着我国加入WTO的进程有序扩大 范围。   第六条 向国内外经济组织转让我省国有公路、桥梁、隧道、城市市政等公用基础 设施资产权益,并为其提供收费价格批文质押、履约保险等必要的融资和经营条件。 最长期限可为25年。   第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可投资于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外的其他领域,不限投资规模, 不限持股比例。   第二章 国民待遇政策   第八条 外商、外省投资企业享有我省企业同等待遇。甘肃省对本省企业的所有鼓 励政策,对外商和外省投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一样适用。   第九条 外商、外省投资企业与我省企业可同样申请按规定程序在A股、B股、H 股和海外证券市场上市。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管理、产品定价、用工、收入分配、组织机构设置等 方面,在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按国际惯例自主决定。   第十一条 外商、外省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用的一切社会服务,与我省企业享 受同样的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非国有企业在政治待遇、项目立项、融资渠道和信用担保、成果鉴定与 奖励、评定技术职称、出国考察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非国有资本在我省投资办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来甘工作的外籍人员、外省人才及其家属与本省居民享受同样的收费标 准。   第三章 鼓励投资政策   第十四条 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再投资,其再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 (含25%)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甘肃省人民政府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不分所有制,不分省内外、国内 外投资,每年选定20户企业,在安排配套资本金或股本金、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优 惠贷款、发行股票、财政资助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六条 外商、外省投资企业在我省生产的产品,每出口创汇1美元,由地方同 级财政给予0.05元人民币内陆运输补贴。   第十七条 各类知识产权均可依法评估作价作为企业注册资本金或股份,其占企业 注册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比例,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高于35%。其中, 经有资格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的专利技术可作为银行贷款担保或质押。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自用的办公和生活用品(含汽车、摩托车等),免交 地方附加费。   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十九条 国内外有资质的勘探企业在我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经批准,可减缴或 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第二十条 各商业银行可接受外方股东及外资金融机构的担保或以海外资产向中资 商业银行海外分行提供的抵押,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贷款。   第四章 税收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在我省投资于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 乙类项目、《甘肃省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产品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 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可再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   对外省在我省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企业所得税实行两 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外省在我省投资兴办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淘汰的以外,从2001 年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经省级国 家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省内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 定,实行减免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通过合资、合作、兼并、收购、参股等形式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原省 内企业,比照第二十一条第二、三、四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我省投资于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 类项目、《甘肃省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产品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研究开发中心, 进口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 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凡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 国家重点发展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可全额退还 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外商从所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包括利息、红利),可自由汇出 境外。   第二十五条 新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 产税,经批准,由受益级财政从房产建成之日起分别在五年和三年内给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辅料及 其包装物料等,享受加工贸易保税优惠。   第二十七条 在甘外商投资设立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 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经省级地方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外国企业 和外籍个人向我省转让技术,凡属先进技术或条件优惠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 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省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我省取得的 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经省级地方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免征营业税,同时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盈利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年增幅在10%以上(含10%)的,经 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   第二十九条 鼓励省外、国外企业与我省科研机构合作进行转制,转制为独立核算 的科技型企业后,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于2004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科 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生产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经有关部门 批准,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 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民间性质的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从获利年度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经批准在5 年内由受益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三十一条 鼓励跨国公司、外商及省外投资企业兼并或收购我省企业。企业兼并 后,不论被兼并企业是否仍然具备纳税人条件,被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经省级税 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用其以后年度与被兼并企业资产相关的经营所得,在合法 弥补期限内税前继续弥补。接收原企业50%以上职工的,企业每年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比上年新增部分,经财政部门批准,三年内由受益级财政给予补助;接收原企业职 工30%以上的,二年内由受益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三十二条 在我省投资建设国道及省道公路、铁路、民航机场的用地免征耕地占 用税。   第五章 土地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在我省投资举办生产性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 等鼓励类产业的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收60%;其他投资项目用地,其土地 使用权出让金减收40%。省级以上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优惠。   第三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交纳场地使用费。   第三十五条 企业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教育及其他公益事业、环保、能源、交通、 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三十六条 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经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荒山、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 用权50年不变,并可以依法继承和有偿转让。   第三十七条 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国有企业时,可将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 作价后转为国有股。   第六章 人才政策   第三十八条 大力引进我省科技、教育、经济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引进人才既可 专职,也可兼职;既可调入我省长期工作,也可智力引进、技术入股、技术承包、聘 请讲学、聘请顾问、短期招聘,可不转人事组织关系;不限在甘工作时间,保证来去 自由。企业引进人才类型、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   第三十九条 为奖励对我省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设立甘肃省科技 进步奖和甘肃省科技功臣奖。科技功臣奖的获得者,授予“甘肃省科技功臣”荣誉称 号,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人民币60万元。   第四十条 高级专家可不受原单位人事关系限制,同时在2个以上单位任职,可实 行双职双薪或多职多薪。   第四十一条 留学人员在甘创办企业,可凭中国护照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 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回国留学人员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高新技术企业 有关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我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各类高级人才(包括副高职称以上人才、高级技能人才)和拥有各类 知识产权的特殊人才来我省长期工作,优先解决落户及编制问题,在兰州市以外工作 的可以在兰州市落户;其工龄和服务年限连续计算;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由接受单位办理转接手续,享受应有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十三条 对立足我省大宗农副土特产品深加工研制开发并通过省级以上新产品、 新技术鉴定、实现工业化生产的,由地区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给予奖励。   第七章 投资服务及其他政策   第四十四条 禁止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取消所有不合理收费项目,制 定统一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两证一书一票一卡”制度(即:《收费 许可证》、《收费员证》、《进企业收费审批通知书》、统一收据、收费登记卡),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进一步放宽项目立项审批权限。凡是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利用银行贷款 投资于国家鼓励的和允许发展的项目,除国家有规定的或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外,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为一道审批,初步设计、开工报告不再报政府审批。   第四十六条 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项审 批最长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降低对非公有制企业注册资金要求,减免管理费。对 外商、外省来甘投资兴办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实行全程服务,及时协调有关部门 帮助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解纠纷和矛盾,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的法律法规体系,创建良好的 法治环境。   第四十八条 对引进国外和省外直接投资的中介组织和个人,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 一定比例奖励。奖励比例及办法,由地区以上各级政府制定具体办法,严格兑现。   第四十九条 在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乡镇企业东西合 作示范区和少数民族改革开放试验区内兴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享受所在开发区(示 范区、试验区)的特殊优惠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自本政策生效起,我省现行政策中凡与此不一致的条款,一律停止执行。   第五十一条 在执行本政策中,如遇交叉重复条款,可择优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政策解释权属甘肃省人民政府。   第五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各有关部门据此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严格 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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