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1990]甘财行字第005号颁布时间:1990-03-10
1990年3月10日 [1990]甘财行字第005号
我省于去年一月三十日颁发的《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
规定》实行后,普遍反映:到本省县城出差包干标准偏高、而到外省出差包干标准又
偏低,为了使差旅费的开支规定切合实际,我厅对《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进行了修订,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下列
规定执行:
一、省级工作人员出差在定任务、定人数、在地点、定时间的前提下,其住宿费、
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仍实行分项计算、总额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归己、超
支不补的办法。总额包干办法适用于厅(局)长及其以下人员,副省长以上干部及随
行一人不实行包干,在各自的规定标准内实报实销。
二、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住宿
费按出差的自然天数减一天计算。
住宿费包干后,住宿费收据应作为原始凭证交单位财务部门备查,如无住宿费收
据,一律不予核报。
出差人员到本系统内部招待所住宿,也不实行包干,其住宿费在不超过本规定住
宿费开支标准基础上按实报销,如超过标准,则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重新调整如下:
四、除上述修订的部分外,工作人员出差的其他规定仍按省财政厅(1989)
甘财行字第007号“关于颁发新的《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
支规定》的通知”执行。
五、各地、州、市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差旅费报销办法,可实行包干办法,
也可实行限额控制、按实报销、超支不补的办法,但不论采取何种办法,均不得超
过省级差旅费标准。各地差旅费实施意见确定后,应报省财政厅备案。省级和中央驻
各地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应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
省级和中央驻兰州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规定自一九九O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