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关于1995年省与地县财政收入缴库级次划分问题的通知
[94]甘财预明电字6号颁布时间:1994-12-28
1994年12月28日 [94]甘财预明电字6号
根据省政府甘政发[1994]10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
管理体制的决定》的文件精神,为了保证从1995年1月1日起各项税款的正常征
收和入库,现将省与地县财政收入的预算级次划分及收入缴库办法通知如下:
1、上划中央的消费税、75%的增值税预算级次填“中央级”,全部缴入省级
金库,由省上统一上划中央金库。
2、中央在甘的石油、石化、电力、有色四大行业所属企业(碧口电厂、长庆油
田除外),增值税地方分享的25%部分和营业税全部缴入省级金库、预算级次填
“省级”;其他中央企业(包括长庆油田碧口电厂)和地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25%
部分,按规定分别缴入地县金库。
3、城市维护建设税30%部分缴入省级金库,预算级次填“省级”,其余70
%部分按新体制规定分别缴入地县金库。
4、资源税70%部分缴入省级金库,预算级次填“省级”,其余30%部分按
新体制规定缴入地县金库。
5、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50%部分缴入省级金库,预算级次
填“省级”,其余50%部分分别缴入地县级金库。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40%部分缴入省级金库,预算级次填“省级”,其余60%部分分别缴入地县级金
库。
6、教育费附加收入除中央在甘四大行业所属企业(长庆油田、碧口电厂除外)
全部缴入省级金库,预算级次填“省级”,其余分别缴入地县金库;中央四大行业教
育费附加收入地县应得的一个百分点,年终由省财政通过结算返还。
7、国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利润、计划亏损补贴,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划分
预算级次。省属企业所得税、上缴利润、计划亏损补贴划为省级收入、预算级次填
“省级”;地县所属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利润划为地县收入。
集体企业所得税也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预算级次。省级企业、事业(行政)单位
兴办的集体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划为省级收入,预算级次填“省级”;地县企业、事业
(行政)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划为地县收入。
联营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联营的,缴入中央金库、预算级次填“中央级”;
省级与地县联营的,缴入省级金库,预算级次填“省级”;地县联营的,缴入地县金
库。
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所得税,按中方投资合作者的隶属关系划分预算级次。省属
企(事)业单位投资合作的,划为省级收入,预算级次填“省级”;地县企(事)业
单位投资合作的,划为地县收入。
8、其他各项财政收入的入库办法按分税制体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9、1995年1月份报缴的1994年12月份实现的税款和1995年清缴
的以前年度欠税,均按上述规定填开税票,分别入库。
望各地接此通知后,抓紧布置,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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