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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税务行政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价费函发[1999]44号颁布时间:1999-06-01

     1999年6月1日 陕价费函发[1999]44号 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务行政收费项目和标准问题的函》(陕国税函[1999]129 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 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收费规定,现函 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关于证照工本费核定原则,税务登记证镜框工本费应按15元/个 收取。税务登记验证属国家机关行政公务,国家未批准此项收费,不得收取。   二、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发[1998]3号)文已宣布取消了发票准印证和 发票购(印)簿工本费收费项目,应按规定停止收费。   三、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单份工本费,每份1元。   四、你局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 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使用 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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