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经济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贯彻《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经发[1999]146号颁布时间:1999-07-28
1999年7月28日 市经发[1999]146号
各区、县经委,财政局,市国税、地税分局,县局,市属有关局、公司: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精神和陕西省贯彻《资源认定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
们制定了西安市贯彻《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贯彻
执行。
附件:西安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1996]3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
见的通知》和国家经贸委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及陕
西省经贸委的授权(陕经贸能[1999]003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安市辖区内要求得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及申请享受资源综
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要求得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或申请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的认定。
第四条 西安市成立由西安市经济委员会牵头。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
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参加的西安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西安市经济委员会能源处,负责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行独立核算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生产。没有标准
的必须制定企业标准,并报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三)应做到合理利用资源,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四)有健全的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具
备计量、检测等手段。
第六条 申请认定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西安市资源综
合利用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同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情况(企业或项目简况,采用的技术生产工艺简况);
(二)资源综合利用程度检测证明;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有关标准的证明文件;
(五)资源综合利用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证明;
(六)由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项目写出咨询意见。
第七条 凡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单位,必须先经区县经委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无主管单位直接报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西安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按季召开认定委员会会议,审定申报单位
的条件,并形成认定结论,由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签发认定意见,对认定合格
的资源综合利用单位(产品、项目)颁发“西安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第九条 申请单位对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认定委员会提出复议。
经复议后,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诉,由省经贸委会同税务部
门依据调查核实情况裁定。
第十条 凡通过认定并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单位还应审核以下内容:
(一)审定所申报产品(项目)是否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
(二)审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所规定的享受优惠
政策的条件、种类和范围。
第十一条 获得认定证书并申请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单位,依据认定证书和有关材
料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免税事项。办理减免税的依据、权限等由税务主管机
关按现税收法规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认定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保留认定结果的单位,应在有
效期终止前三个月向认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单位,不得继续享受
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税
收优惠政策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已通过认定的单位,每年由西安市经济委员会牵头组织财政局、国税
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对抽查中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单位,要限期整改,限
期已到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西安市认定委员会收回认定证书,并发出书面通知给
原认定单位及税务财政等部门,停止其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对伪造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企业领导责
任。
第十六条 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单位(产品、项目)不得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对未获认定证书的单位不予办理有关减免税手
续。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一经发现,取消
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由西安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收回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得
再申请认定,税务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每年二月底前必须向西安市经济委员会和财政局、
国税局、地税局分别报送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情况和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由
市经济委员会汇总后再向陕西省经贸委、陕西省国税局、地税局上报我市资源综合利
用基本情况,并接受省认定委的抽查与检查。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西安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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