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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陕西省监察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审计厅陕西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

陕价费转发[1998]61号颁布时间:1998-09-04

     1998年9月4日 陕价费转发[1998]6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各地、市物价局、经委、 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纠风办: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 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 实行减免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政府两级审批制度。向企 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还》,如实填写《企业交 费登记卡》,开具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二、各类中介机构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对企业进行的年检、年审咨询、评估等, 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向企业收取。企业在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委托中介服务 机构进行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产权交易、公证、验资审计等,其收费一律按不超 过现行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三、各有关部门要从国家大局出发,支持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切实减轻企业 负担,把国家六部门规定落到实处,自觉执行国家各项减免政策。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同级经委、监察、财政、审计、纠风等部门,按照通知 要求,密切配合,抓好实施,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单位要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 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监察部 财政部 审计部 国务院纠正行 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 (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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