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粮食经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陕财税[1998]061号颁布时间:1998-12-21
1998年12月21日 陕财税[1998]061号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1998]27号)。为加强粮食购销市场管理,规范粮食流通秩序,堵塞粮食经
营中的税收漏洞,给粮食经营者创造公平、合理、有序的竞争环境,现就加强粮食经
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深化和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
革,转换粮食企业经营机制,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管理,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目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抓紧抓好的一件大事。我省是一
个产粮较大的省份,从事粮食经营的国营、集体、私营、个体等企业较多,他们在稳
定粮食市场供应,健全粮食流通市场,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
也存在着税收收入流失的现象,特别是个体、私营粮食经营企业,由于经营渠道多样、
经营方式复杂,帐务不全,不易管理,偷漏税比较普遍。因此,各级财税部门在贯彻
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
粮食经营企业的税收征管和专项稽查,并把重点放在非国有粮食收储经营企业、个体
户及境外粮贩。对应缴的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各税及各项基金、费用,都要依
法足额收缴入库,做到依法办事,依率计征,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对发现违反粮食
经营规定的单位、个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给予处罚,以保护粮食合法交易,
规范粮食流通市场体系。
二、严格粮食购销手续,保证粮食合法经营。
1、粮食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同时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
《粮食经营许可证》等。凡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凡没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粮食经营许可证》
的,或超出营业执照规定范围经营粮食的税务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移交工商、粮食
等部门处理。
2、外地粮食经营单位或个人到本县、市境内销售粮食的,必须出具所在地税务
机关开具的外销商品税收管理证明,没有外销证明的,应在粮食销售地申报缴纳税款。
3、粮食经营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粮食经营渠道收购粮食,凡没有从国有粮
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批发交易市场购进粮食,视同非法收购,按《粮食收购管理
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4、粮食经营单位或个人从省境外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的粮食,必须出具销售方开
具的销售发票。凡不能提供销售方开具的销售发票或非收储企业开具的发票,视同非
法购进。
三、强化私营、个体粮食经营企业的税收征管,健全各项征收管理制度。各级税
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
体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健全个体、私营粮食经营企业的税务登
记、自动纳税申报、财务核算和发票管理等规章制度。对没有、不申报或隐瞒经营收
入的,税务机关一经查出,应按偷税处理。切实加强发票管理,不得无票经营。
为便于查帐征收,税务机关要督促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私营粮食经营户限期建
帐;对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暂不建帐或不设置帐簿的、个体粮食经营户,税务机关
要随时掌握其经营状况,并根据其经营情况的变动,及时调整征收定额标准,加强税
收定额管理;对个体、私营粮食企业不按规定建帐和使用保管帐簿、凭证等有关纳税
资料,以及不接受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认真执行国家对粮食企业的税收政策。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是粮食流通的主渠
道,又是唯一承招粮食收购任务的企业。为此,国家对国有粮食企业给予了一定的税
收优惠,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
价办法经营、收购的国家定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城镇居民口粮、农村需救助人
口的粮食、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及平抑市场粮价的吞吐粮等政策性
粮食业务。免征增值税;国有粮食加工企业购进政策性粮食加工后,按国家统一规定
的作价办法经营的以其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国有粮油零售企业受政府委托按统
一规定的作价办法销售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国
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再从事非政策性粮食经营业务,为妥善解决粮食财务挂帐问题,经
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国有粮食企业从1999年起,8年内应交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
后返,专项用于消化1992年以后的新增粮食财务挂帐。
五、加强协作配合,实现有效控管。加强粮食企业税收征管,是规范粮食流通秩
序,健全粮食市场体系的有力保证。但要做到有效控管,单靠财税部门的力量还是不
够的,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配合。各级财税部门要积极同工商、粮食、银行等有关
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各方面的支持,特别要积极争取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加
大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要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和
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同时,财税部门也要密切配合工
商、粮食等部门对粮食企业的检查监督管理,共同把粮食流通市场管理好,保证粮食
流通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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