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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检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渝财预外[1999]220号颁布时间:1999-11-16

     1999年11月16日 渝财预外[1999]220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财政局、物价局,各区县(市)财政局、物价局,重庆市高级人民 检察院: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 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为了规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决定,现将我市检察院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如下:   一、收费项目   检查院系统有事业性收费项目1项(详见下表)。   项目名称       征收范围及对象      管理模式 法医技术鉴定收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接受法医技术鉴  预算外           定的单位和个人   二、资金管理   该收费项目收取的资金,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根 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渝办发[1998]155号) 规定,实行“收缴分离”,其中:市级“收缴分离”按《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渝财预外[1999]16号)规定执行,各区县(市)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具体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参照渝财预外[1999] 16号文制定。   三、票据使用   该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 业性统一收费收据》,实行“收缴分离”的,收取时由代收银行或机构开具《重庆市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专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项目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 为准。以上收费项目的收取标准和具体征收范围,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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