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16日 渝财预外[1999]220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财政局、物价局,各区县(市)财政局、物价局,重庆市高级人民
检察院: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
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为了规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决定,现将我市检察院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如下:
一、收费项目
检查院系统有事业性收费项目1项(详见下表)。
项目名称 征收范围及对象 管理模式
法医技术鉴定收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接受法医技术鉴 预算外
定的单位和个人
二、资金管理
该收费项目收取的资金,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根
据《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渝办发[1998]155号)
规定,实行“收缴分离”,其中:市级“收缴分离”按《
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渝财预外[1999]16号)规定执行,各区县(市)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具体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参照渝财预外[1999]
16号文制定。
三、票据使用
该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
业性统一收费收据》,实行“收缴分离”的,收取时由代收银行或机构开具《重庆市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专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项目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
为准。以上收费项目的收取标准和具体征收范围,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