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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发布物价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渝财综[2000]71号颁布时间:2000-12-11

     2000年12月11日 渝财综[2000]71号 市物价局,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有关事宜的函》,现将市物价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物价部门在办证和年审时收取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收费许可证的收费标 准为正本和副本各30元。铝合金框架每个20元,由申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自 愿购买。   二、收费许可证费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应按《重庆 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渝办发[1998]155号)规定, 实行“收缴分离”。   三、各级物价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并按规定向市物价 局申办《收费许可证》。   四、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我市过去有关物价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与 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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