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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园林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渝财预外字[1999]219号颁布时间:1999-11-16

     1999年11月16日 渝财预外字[1999]219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财政局、物价局,各区县(市)财政局、物价局,重庆市园林管理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政府令第39号),为了规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经市政府决定,现将我市园林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如下:   一、收费项目   园林管理系统共有事业收费项目3项(详见下表)。  项目名称      征收范围及对象        管理模式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建设或其他活动需要,       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修剪、移  预算外  绿化赔偿费 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       地的单位和个人。  集中绿化建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承担城市旧城改造建设  设费    项目,因条件限制难以保证绿化用地的建  预算外       设单位。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市(市区  城市园林绿 范围内)或所在地(市区范围外)城市园  地建设费  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市区  预算外       范围内)或同级人民政府(市区范围外)       批准,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资金管理   以上收费项目收取的资金,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 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渝办发[1998]155 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其中:市级“收缴分离”按《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性 收费“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渝财预外[1999]16号)规定执行,各区县 (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具体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参照渝财预外 [1999]16号文制定。   三、票据使用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 业性统一收费收据》,其中:实行“收缴分离”的收费,收取时由代收银行或机构开 具《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专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项目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 为准。以上收费项目的收取标准和具体的征收范围,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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