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16日 渝财预外字[1999]219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财政局、物价局,各区县(市)财政局、物价局,重庆市园林管理局: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政府令第39号),为了规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经市政府决定,现将我市园林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如下:
一、收费项目
园林管理系统共有事业收费项目3项(详见下表)。
项目名称 征收范围及对象 管理模式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建设或其他活动需要,
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修剪、移 预算外
绿化赔偿费 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
地的单位和个人。
集中绿化建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承担城市旧城改造建设
设费 项目,因条件限制难以保证绿化用地的建 预算外
设单位。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市(市区
城市园林绿 范围内)或所在地(市区范围外)城市园
地建设费 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市区 预算外
范围内)或同级人民政府(市区范围外)
批准,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资金管理
以上收费项目收取的资金,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
根据《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渝办发[1998]155
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其中:市级“收缴分离”按《
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性
收费“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渝财预外[1999]16号)规定执行,各区县
(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具体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参照渝财预外
[1999]16号文制定。
三、票据使用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
业性统一收费收据》,其中:实行“收缴分离”的收费,收取时由代收银行或机构开
具《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专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项目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
为准。以上收费项目的收取标准和具体的征收范围,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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