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19日 渝财预外[1999]236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财政局、物价局,各区县(市)财政局、物价局,重庆长江航道管
理局: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
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为了规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我市航道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如
下:
一、收费项目(详见下表)。
项目名称 征收范围 管理模式
航道及航道设施 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预算外
赔偿费
二、资金管理和票据使用
以上收费项目收取的资金,应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
根据《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渝办发[1998]155
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收取时由代收银行开具《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银行代收专用)》。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项目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
为准。以上收费项目的收取标准和具体的收费范围,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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