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发布重庆市长江航道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渝财预外[1999]236号颁布时间:1999-11-19

     1999年11月19日 渝财预外[1999]236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财政局、物价局,各区县(市)财政局、物价局,重庆长江航道管 理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 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为了规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我市航道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如 下:   一、收费项目(详见下表)。   项目名称        征收范围        管理模式 航道及航道设施  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预算外 赔偿费   二、资金管理和票据使用   以上收费项目收取的资金,应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 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渝办发[1998]155 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收取时由代收银行开具《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银行代收专用)》。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项目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 为准。以上收费项目的收取标准和具体的收费范围,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