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0月12日 渝财预外[1999]16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
政府令第39号),为了规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经市政府决定,现将我市外事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如下:
一、收费项目
外事办公室共有收费项目五项,其中:行政性收费一项,事业性收费四项(详见
下表)
项目名称 征收范围
一、行政性收费
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 凡因公往来香港特别行政 预算内
工本 区的预算内单位或个人
二、事业性收费
护照费 凡办理因公护照的单位或 预算内
个人
代办因公出国签证、认证费 凡代办因公出国签证、认 预算外
证的单位或个人
领事认证费 凡申办认证的单位或个人 预算内
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证费 凡因公往来香港特别行政 预算内
区的单位或个人
二、资金管理
以上收费项目收取的资金,应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根
据《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渝办发[1998]155号)
规定,实行“收缴分离”。
三、票据管理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
业性统一收费收据》,由代收银行开具《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专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项目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
为准。以上收费项目的收取标准和具体征收范围,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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