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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外事办公室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渝财预外[1999]169号颁布时间:1999-10-12

     1999年10月12日 渝财预外[1999]16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 政府令第39号),为了规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经市政府决定,现将我市外事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如下:   一、收费项目   外事办公室共有收费项目五项,其中:行政性收费一项,事业性收费四项(详见 下表)   项目名称           征收范围 一、行政性收费 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  凡因公往来香港特别行政 预算内 工本            区的预算内单位或个人 二、事业性收费 护照费           凡办理因公护照的单位或 预算内               个人 代办因公出国签证、认证费  凡代办因公出国签证、认 预算外               证的单位或个人 领事认证费         凡申办认证的单位或个人 预算内 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证费  凡因公往来香港特别行政 预算内               区的单位或个人   二、资金管理   以上收费项目收取的资金,应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根 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渝办发[1998]155号) 规定,实行“收缴分离”。   三、票据管理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 业性统一收费收据》,由代收银行开具《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专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项目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 为准。以上收费项目的收取标准和具体征收范围,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文制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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