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公路运输管理费管理的通知
渝财预外[1998]48号颁布时间:1998-05-25
1998年5月25日 渝财预外[1998]48号
万县、黔江开发区财政局、交通局,各区(市)县财政局、交通局,重庆市公路运输
管理处:
根据《重庆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渝府发[1997]20号)和交通部对
公路运输管理费(以下简称运管费)集中管理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运
管费实行市级统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运管费作为市级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金额缴入市财
政专户,支出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全市运政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运管工
作需要进行分配,经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局审核后拨付。
二、重庆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负责全市运管费的征收、解缴、管理、监督和检查。
万县、黔江运管处及各区市县运管处、所负责辖区内运管费的具体征收。征收时应开
具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公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发放“公路运输管
理费缴讫证”,有效期内通行全国。
三、万县、黔江运管处及各区市县运管处、所应按规定将收费收入全额存入重庆
市财政局在当地专业银行开设的运管费收入过渡户,并按规定期限逐月解缴市运管处。
由市运管处划缴到市财政局为重庆市交通局开设的收入过渡户。
四、运管费应坚持“先收后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勤俭办事业
的方针,节约使用。运管费实行收、支预决算审批制度。由市运管处编制全市年度收
支预算,报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审核后实施。
五、运管费必须专款专用于全市运政事业的发展以及运输市场的开拓和培育的有
关支出。主要包括:
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即全市运政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职工福利和正常的公务
费、业务费等支出,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要的人员经费补贴等。
专项经费支出:即固定资产的购建、专项商品的购置,运输市场软硬件支出,贫
困地区专项扶助等。基本建设项目,需向市财政局、交通局报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经
批准后实施。
六、缴入市财政专户的运管费由市交通局根据批准的计划申请拨款,市交通局收
到拨款后转拨给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划解到万县、黔江开发区及各区市县运管处、所。
七、本通知从1998年6月1日起执行。万县、黔江开发区及各区市县财政部
门不得再向各地运管机构提供收费票据。以前公路运输管理费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八、由重庆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按本通知制定管理办法细则,并报经市财政局、市
交通局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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