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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票据管理的补充通知

渝财预外[1998]49号颁布时间:1998-05-21

     1998年5月21日 渝财预外[1998]49号 市级各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的行 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政府性基金征收票据的管理,根据《重庆市财政征收票据管理暂 行办法》(渝财预外[1997]1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 下:   一、市级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票据,原则上应由市级主管部门 集中到市财政局购领。市级主管部门所属单位较多,集中购领确有困难的,由市级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我局审查同意后,可由其二级核算单位到市财政局办理领购手续。 中央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票据,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应到市财政 局领购。   二、市级单位首次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领购手续,应提交国家法律、法规、 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办理政府性基金票据购领申请,应提交法律、法规、国务院或 财政部批准的基金文件复印件,并填写“重庆市财政征收票据领购申请表”,经市财 政局审核符合规定后,发给“重庆市财政征收票据领购簿”,凭此购领有关票据。   三、市级单位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票据实行定期限量领购制度, 每次购领票据不得超过三个月用量。专用票据的发放由市财政局另行规定。市级单位 再次购领票据,应提供已使用票据的情况,包括票据的册数、号码,收取资金的数额 等,经市财政局审核并确定其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已按规定缴入市 金库或市财政专户后,凭“重庆市财政征收票据领购簿”继续购领票据。   四、市级单位对国务院、财政部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 金必须停止收取,其未用完的征收票据,由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并登记造册,交市财政 局复核后送指定厂家销毁。   五、市财政局或市财政局授权机构,对市级单位的票据领购、使用、保管、销毁 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时应向被查单位出示《重庆市财政局收费票据稽 查证》。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弄虚作假。   六、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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