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监察局关于严格办理完全产权住房换购审批工作的通知

渝住改发[1997]12号颁布时间:1997-11-19

     1997年11月19日 渝住改发[1997]12号 万县市、涪陵市人民政府,黔江地区行政公署,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 门,各房改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1997]43号)中关于完全产权住房换购 的规定,现就具体办理工作中涉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换购住房的基本原则:   (一)换购住房只限于购买公有住房完全产权后,职务、职称发生变化或原购住 房没有达到渝委办发[1997])19号文件规定购房面积控制标准(下限)的职工家庭。   (二)完全产权住房换购每个职工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三)换购住房要执行购房面积控制标准。   (四) 换购住房职工家庭不得享受分配公有住房,不得享受单位资助购房,不 得参加单位集资建房。   二、 换购住房执行价格:换购住房价格执行换购时当年度公布的公有住房出售 成本价,并享受工龄折扣、一次性付款折扣、现住房折扣和住房折旧。   三、 换购住房方式: 换购住房的职工应将原购住房(指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 下同)腾空后交换房单位,原实收房价款本金由换房单位在其就购房款中冲抵;利 息、房屋折旧及租金等互不结算。换房单位对该腾空住房以腾空时的当年度公布的出 售公有住房成本价向符合政策条件的职工出售。   四、 换购住房程序: 换购住房先由职工提出申请,单位在有房源安排的情况下, 报主管部门同意,再报分级管理的房改部门办理换购住房的审批手续。单位凭房改 部门的审批文件向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五、 其它 (一) 对于违反本通知的行为,要按照渝委办发[1997]19号文件的 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并清退住房。 (二) 各区、市、县房改部 门办理换购住房审批手续后,必须建立档案,每半年将换购审批情况汇总报重庆市住 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备案。 (三) 换购住房的房地产权属登记视同产权交换办理,登 记部门比照公房出售的有关优惠规定,以换购房实付款差额部分计算、收取登记规费。   六、 本通知由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