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租住两套公有住房的职工购房问题的规定
渝住改发[1996]4号颁布时间:1996-04-04
1996年4月4日 渝住改发[1996]4号
各区市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
在公有住房出售工作中,部分单位反映对租住两套公有住房的职工购房问题难于
处理,经市领导研究同意,现规定如下:
一、 凡经组织正常分配,租住的两套公有住房建筑面积之和未超过购买公房面
积控制标准的职工,可按重庆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渝住改发[1995]8号文件
公布的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和折扣率(额)购买现住房。若租住的两套公有住房建筑面
积之和超过购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只能购买一套,另一套继续租用。
二、 购买公有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房地局、
市房改办联合下发的渝纪发[1995]40号文件《关于出售公有住房中严明纪委的通知》
执行。
三、 各售房单位对上述标准要认真执行,各级房改办要严格审批。执行中的有
关问题,应向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及时反映。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