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在市中区新建、扩建项目的若干规定
颁布时间:1981-01-20
1981年1月20日
市中区是市、区级机关所在地,是全市政治经济的中心, 是我市水陆客运交通
枢纽和门户。市中区由于两江环抱、地处半岛, 用 地狭小,人口过多,房屋密集,
绿化用地少,居住环境差, 道路交 通拥挤污染严重等一系列问题。已使生活空间和
人口数量失去平衡,人、建筑物和环境不协调。为改善城市人民居住、生活、劳动、
学 习、交通休息等环境,有利于旧城改造和加快新区建设, 特对市中 区新建、扩
建项目作如下规定:
一、 严格控制再在市中区进行生产和非生产性项目的新建和扩建工程。在三、
五年内除危房维修和城市配套的公共建筑外,不准在市中区新建和扩建单位的住宅和
生产用房,今后,凡要求在市中区新建、扩建的单位,不论其投资渠道来自哪里,未
经市人民政府 批准,市规划局不得选点,不得办理建筑许可证。
二、在南坪、观音桥、大渡口、大坪、石桥铺地区, 集中征地 开辟新的住宅和
迁建区。凡已在市中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需到上 述地区兴建住宅或迁建者应积极
支持。所需的土地综合开发费, 应 按市政府规定的低限缴纳。住宅建设标准可以略
高于市中区, 并允 许危房改造等资金移地重建。
三、个别单位内部有空余土地,原则上应当留作绿化用地。 如 确需进行少量建
设,又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 其房屋的密度、 间距要满足日照、通风、绿化、
家务活动、视线干扰、 管线埋设等 要求。房屋采光面的间距应不得小于1:1,
住宅建筑层数一般不 得超过六层。新增房屋面积应按规定向政府缴纳配套费。
四、严重危房只能维修加固或移到住宅新区建设, 如在原地维 修改造时,不能
扩占地皮,不能新增住户和改变使用性质。
五、住宅建设公司或单位联合对棚户区进行成片改造时, 要按 小区级进行市政、
公用和商业服务设施等配套建设, 房屋的总布置 要符合城市规划,密度、间距、
层数等要符合第三条的规定。
六、为了营业或市容的需要,必须在临街改建房屋时, 房屋的 布置要满足道路
红线的要求,房屋前的道路, 人行道拓宽以及市政 绿化等要一并设计,纳入计划同
时建成。房屋临街的高度, 与道路 宽度比应在0.7~1.0之间。
七、批准在市中区进行建设的工程, 应由规划局指定专业设计 单位设计,要严
格按照城市管理和基建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 房屋 设计要照顾建筑群体关系,造型
美观大方,色彩协调。 临街建筑和 公共建筑要开展多方案比较,方案经批准后才得
开展初设, 初设审 查批准后才得进行施工准备。
八、危房移地后的住宅基地和现有的城市空地, 应严格控制不 准占用,凡能绿
化的应立即绿化,不论任何单位或个人, 凡需要使 用住宅基地和城市现有的空地,
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并以高于郊 区公建配套收费标准的3~5倍价格,向政府缴
纳配套费。
九、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筑者,按违章建筑,从严处理。
十、本规定自一九八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