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渝住改发[1997]13号颁布时间:1997-11-28
1997年11月28日 渝住改发[1997]13号
万县、涪陵市人民政府,黔江地区行政公署,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15%”
的要求,本着稳中求进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并报国家计委批准,现就提高我市
公有住房租金标准。通过如下:
一、 提高房租,不发补贴。从1997年10月1日起,依照房屋结构等级,地区类别,
将全市直管和单位自管公有出租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基价提高到0.51元
-1.26元(“租金基价表”附后);租金调节因素及附属设施的额度不作调整(“租金
调节因素价目表”附后)。 租金标准提高后,单位不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二、 特殊对象,给予减免。根据国家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
下列特殊对象实行减免。具体规定如下:
(一) 享受离休待遇的老红军干部,其本人所住房屋的租金维持原标准,不作
调整。
(二)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已离休的老干部,本人所住房屋
提租后的租金比1996年12月1日调整租金后实付租金,增支超过10元以上的部分,由
住房出租单位全部免收。
(三) 已故离休老红军、老干部的配偶,本人所住房屋的租金,住房出租单位
可参照离休老红军、老干部的规定给予减免。
(四) 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其所住房屋的租金维持本次提租前的标准。
(五) 承租人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系退休职工的,本次提高租金标准后,住房
出租单位减收租金增支部分的30%。
(六) 办理减免租金的手续是:离休老红军、老干部和退休职工,凭本人离休
证和退休证,由住房出租单位核定办理减免租金手续;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
凭当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由住房出租单位核定办理减免租金手续。 其它
未明确规定的特殊对象,其本人所住房屋的租金,由住房出租单位参照上述原则自行
确定减免。
三、 统一政策,规范动作。本市部分先行调整过租金,现在执行的租金标准高
于本通知的地区和单位,不得再行提高租金额度;其他地区和单位都要按本通知规定
所属地区类别租金标准进行调整,以保证全市住房租金改革规范、有序、健康地进行。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可参照本通知租金标准,拟定租金改革办法,报重庆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重庆市物价局审批后实施。
四、 管好资金,搞好服务。各住房出租单位要加强租金的管理,专款专用;尽
快完善出租住房的维修标准,方便住户、接受监督,使提高住房租金与提高服务水平,
提高房屋完好率同步发展,以确保居住安全。
五、 全市各住房出租单位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宣传工作,准确
无误地核算好租金数额,以保证提租工作稳定地进行。
六、 各级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调整公有住房租金
执行情况的检查,对违反房租价格政策,擅自提租或搭车收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七、 实施中有关问题,由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市公有住房租金基价表。
2、重庆市公有住房租金调节因素价目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