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重庆市公有住房出售申办程序
渝住改办发[1995]110号颁布时间:1995-11-24
1995年11月24日 渝住改办发[1995]110号
为加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根据重府发[1994]241号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
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渝住改发[1994]07号文《重庆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规定,对出售公有住房申办程序规定如下:
一、 登记 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以下简称售房单位)顺先行申请登记。按照分
级管理原则,凡市属及中央、省在渝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必须向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
办公室申请登记;区、市、县属单位向所在地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申请登记。 售房
单位办理登记应报送或提交如下证件:
1、《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请示》(正式文件);
2、《公有住房出售登记表》;
3、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
4、售房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实施细则》;
5、售房单位《职工现住房清册》;
6、其他相关证件。
第2-6项作为第1项的附件。 经审查,对售房单位产权手续完备,《公有住房出
售实施细则》符合《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由分级管理的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签
发《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评估通知书》。
二、 评估 售房单位持《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评估通知书》到重庆市房产价格评估
事务所及其下属机构办理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评估,重庆市房产价格评估事务所及其下
属机构对其所售住房进行评估,并向售房单位出具《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评估报告书》。
售房单位将评估报告书一份提交分级管理的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并领取《公有住
房出售分户登记表》及《公有住房出售情况汇总表》
三、 实施 售房单位完成上述工作后,应依照《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和单位制
定的《公有住房出售实施细则》按如下程序实施公有住房出售:
1、 售房单位填写《公有住房出售分户登记表》,并由职工本人亲笔签名;
2、 售房单位与购房职工签订《公有住房出售(购买)合同书》;
3、 购房职工向售房单位缴纳房价款,售房单位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国有住
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同时,购房职工按分摊的共用部位面积(按总面积的20%计算)
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售房单位开具公共维修基金收款票据;
4、 售房单位按规定建立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其余部分作为售房收入。售房收入
按规定的比例上缴同级财政,并填写专用缴款书,缴入财政“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
户;上缴后的余额建立售房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用维修基金、住房基金交存各级住
房资金管理部门开设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住房基金专户。
5、售房单位填写《公有住房出售情况汇总表》
四、 批复 上述程序实施完毕,售房单位向分级管理的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报送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办理权属登记及相关手续的请示》,并将《公有住房出售情况汇
总表》、《公有住房出售职工分户登记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公共维修
基金收款票据、交存售房款的银行进帐单及《单位住房基金交存单》附后。"请示"应
包括售房情况中的售房建筑面积、套数、实收售房金额、交存情况及要求办理权属登
记享受相关政策等主要内容。分级管理的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核实无误后予以批复。
五、 办证 职工购房后,由售房单位持分级管理的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的批复及
相关证件(含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和公共维修基金收款票据)到房地产主管部
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和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并领取产权证书交购房
职工执行。
以上公有住房出售申办程序应当严格执行,各区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将每季
度办理情况统计报表在下季度首月5日前报送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述各种
文书表格式样由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制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