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2月20日 琼价费字[1998]42号
各市、县物价局(办)、地税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地税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
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7]2450号)转发给你
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收费单位应依照海南省财政税务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
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琼财税政字[1997]291号)的规
定,确定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二、应缴纳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须凭物价部门领发的《收费许可
证》以及地方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附件:
国家计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
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