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9月10日 琼财清字[1998]523号
各市县财政局、审计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省直各有关单
位:
现将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城镇集体
企业清产核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8]12号)转发给你们,请
按通知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为更好地在我省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特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9月15日--10月15日)
完成清产核资各项主体工作,报送完毕清产核资报表和软盘,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总结,并将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报送省清产核资办备案。
2.实施阶段(10月16日--11月30日)
企业自查、互查,自查和互查面要达到100%;市县清产核资机构要对清产投
资工作进行抽查,抽查面要达40%;省监督检查工作组分片分组进行重点拍查,抽
查面要达到20%。
3.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31日)
省清产办根据重点抽查结果,向财政部报送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二、监督检查的组织
监督检查的具体组织工作由省清产核资办负责,省监督检查工作组具体实施。省
监督检查工作组由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人员组成。
三、监督检查的方式
分为自查、互查和抽查等三种方式。按实际工作需要,将工作组成员分成三组,
按东、中、西三片分别进行监督检查。
四、其他事项
重点抽查的企业、单位由监督检查工作组随机确定,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
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
清产核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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