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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批转社会保险管理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196号颁布时间:1997-04-29

     1997年4月29日 深地税发[1997]196号 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97]75号《批转社会保险管理局人事局 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转 发给你们,针对我局少数人编制与实际岗位不一致的情况,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1、 社会保险应随编制情况办理,人员的编制在哪,就在哪个单位办理。   2、保险中个人应支付的部分,由目前所在单位按规定及时从工资中扣除, 然后转移到入编单位。   3、编外人员由单位承担的保费,由所在分局支付。 附: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 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1997年3月6日 深府 [1997]7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基本养老、基 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已经市政府二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机构事业单位实施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 市政府:   根据《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6]123号)和 《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6]122号),现就我市机 构事业单位实施两个《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请示:   一、关于缴费工资基数   从1996年7月1日起,我市机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需按月缴纳基本养 老、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每年度确定一次,即以工作人员上年度12 月份的基本工资为基数,其中:1996年度缴费工作以本人1995年12月 份的基本工资为基数;1997年度缴费工资以本人1996年12月份的基本 工资为基数。其余依次类推。   机构事业单位列入计缴基数的月基本工资结构是:全国标准工资,与特区津 贴、保留津贴之和。其中:所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特殊行业人员)全国标准 工资中的津贴部分(活工资),一律按30%计算缴费基数。   地方奖金、物价补贴和住房补贴,以及各种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不列入计缴 基数。   二、关于缴费比例和缴费办法   机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19%缴纳, 其中财政或用人单位缴纳14%,个人缴纳5%;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人月基本 工资的9%缴纳,其中财政或用人单位缴纳7%,个人缴纳2%。   属财政负担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分别由市、区财政按月 足额拨付;属用人单位自筹部分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通过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按月 代为扣缴。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   用人单位需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税前提取;个人缴纳的基本 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列入免税扣除额。   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范围   经市、区人事部门审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其所属工作人员(含合同制 工人)均按机关事业单位确定的月基本工资基数缴费:   1、全额拨款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2、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 并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二是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制度;三是列入机关事业 单位工资基金管理。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范围,也不列入机关事业单 位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四、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制度   由市、区财政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应缴数 额需按月足额划拨到基金收缴帐户,在分配共济基金和个人帐户,并按深府[1 996]122、123号文规定提取管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之后,统 一存入“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与企业的基本养老、基本医 疗保险基金收支分开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也不得 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市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委员会、审计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关于机构事业单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根据深府[1996]40号文件规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19 92年8月1日起,至1996年6月30日止共47个月,需补缴基本养老保 险费。补缴计费按工作人员1994年12月份工改前特区工资额的19%计缴, 由财政或用人单位负担,个人不缴费。为减轻市、区财政的压力,对应补缴总额 采取分四年逐步补缴到位的办法,即从1996年至1999年,每年补缴 25%,一定要保证落实。补缴具体办法由市社保局会同市人事局、财政局另行 制定。   六、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   (一)1996年6月30日前,机关事业单位已经办理离退休的人员,不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也不补缴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的基 本养老保险费,其离退休仍按原规定计发,并由原经费渠道发放。   (二)从1996年7月1日起至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案正式实施 之月止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分别按原办法和新办法计算离退休费数额。其中: 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从“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专户”支付;按 原办法计发数额与基本养老金之间的差额部分,暂由原经费渠道予以补齐。具体 按深府办[1996]113号文的规定办理。   从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案正式实施之月起,改按新规定执行,这项 临时措施即自行废止。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区和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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