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上市公司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通知
深财[1997]4号颁布时间:1997-02-17
1997年2月17日 深财[1997]4号
各上市公司、各有关单位:
近来,我局陆续接到社会公众来信,反映某些上市公司不按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而是聘请一些境外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报表的审
计工作,一些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驻深办事处和个别咨询公司,采取各种手段争拉
上市公司A股、B股的审计业务,然后以其在中国境内的合作所或成员所的名义
出具审计报告,这种作法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侵害
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权利,为制止这种非法行为,维护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 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第五十九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四条;
《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凡发行A股或B股的
上市公司,其上市前的财务报告及上市后的年度财务报告均应聘请具备执行证券
业务审计资格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 财政部颁布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
"中国企业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审计报告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发,境外承销机构
要求境外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只在境外具有效力。"第十条规定:"中国企业在
境外上市,其在中国境内生效的审计报告,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发,境外证券
机构要求境外会计师签署的报告仅在境外具有效力。"同时规定:中国企业可以委
托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审计业务,但应由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承揽,
统一收取费用,统一进行核算,统一保管档案,统一安排人员,外方会计师事务
所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承接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定审计业务。
三、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深圳市以外
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特区执业,应当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登记;其在特区出具的报
告,应当随附该项业务已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登记的书面证明,并接受市注册会
计师协会的监管。"第三十条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常
驻代表机构应依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不得从事审计业务。"
四、 财政部颁布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规定:“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处业务范围为:为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外国客
户来中国投资和开展业务提供会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国内有关单位提
供外商资信、国际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代表
处不得聘用中国注册会计师。不得非法从事审计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经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目前我市具有证券业务审计资
格(A股、B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七家:
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市蛇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浩华国际成员所)
深圳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市金鹏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中诚会计师事务所
目前,国际六大会计师事务所的毕马威、普华、德勤、安永、永道会计师事
务所均在深圳设有常驻代表处,安达信未在深圳设常驻代表处,但安达信上海咨
询公司在深圳设有分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上述代表处和咨询公司不
得以任何名义从事审计业务。其在外地的合作所或成员所如需在深圳临时执业,
必须按《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合作所或成员所到深圳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登记后方为有效。
各上市公司(含筹备)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
进行A、B股的会计报表的审计工作;否则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无效,政府各有关
监管部门不予受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驻深代表处和咨询公司应自觉遵守中国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定审计业务;我局将
组织力量对各上市公司年度会计师报表的审计情况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驻常代表
处在深圳执业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违反规定执行的,一经查实,将依照国家法
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