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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社[2003]23号颁布时间:2003-08-18

     2003年8月18日 湘财社[2003]23号 各市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3]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 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州要强化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对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 全额记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同时必须建立相关台帐进行管理。   二、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以物抵费。《社 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前已形成的实物资产要尽快变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未变现的实物资产一定要造具清册,加强管理。   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管理。各市州要依据预算管理的内 容、方法和程序,如实准确地编制预算。今年决算由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统一设计的报表,统一布置,共同编制、汇审、上报。   四、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措施,逐级抓好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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