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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禁毒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印发《湖南省禁毒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禁毒委发[2003]11号颁布时间:2003-01-22

     2003年1月22日 湘禁毒委发[2003]11号 各市、州、县(区)禁毒委员会、财政局、公安局,工商银行各市、州、县(区)分 (支)行: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 法》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 切实加强禁毒罚没财物管理,保证罚没款及时收缴入库,现将《湖南省禁毒罚没财物 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 上报。 附件一:湖南省禁毒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禁毒罚没财物收缴入库和管理,保障禁毒工作开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 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发[1997]5号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禁毒罚没财物是指所缴获的毒资、毒犯财产变价款和禁种、禁制、禁贩、 禁吸以及禁毒管理中的罚没款、没收的物资。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禁毒执法部门依照禁毒法律法规实施罚款、 没收款、扣押金,暂时扣留、冻结、封存、没收财物、处理没收物资,工商银行各代 收机构收缴禁毒罚没款管理,禁毒经费申请、支出管理、检查监督等行为,都必须按 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禁毒罚没款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实行代收代缴、罚缴分离。   第五条 禁毒罚没财物应当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票据,由省级禁毒执法财务部 门(省公安厅装备财务处)和省工商银行向省财政厅领取后逐级核发,并严格实行凭 证发放、收款、核销手续和制度。   第六条 省工商银行长沙市司门口支行为全省禁毒罚没款集中行,负责全省禁毒罚 没款的汇集、缴库,并负责定期与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对帐, 以及信息反馈工作。工行长沙市司门口支行在“湖南省财政罚没收入户”下开设“湖 南省禁毒委员会禁毒罚没款收入户”子户,帐号: 1901004009046801858。   各市、州、县(区)工商银行及所辖分理处、办事处为当地禁毒罚没款汇集代收 点,负责当地禁毒罚没款的代收、上划。各市、州工商银行为当地集中行,负责定期 与市、州财政、禁毒执法财务部门对帐和信息反馈工作。(附件二:湖南省禁毒罚没 款代收点名称)。   代理湖南省禁毒罚没款代收、汇集、缴库的各级工商银行代收点、集中行应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代理职责,搞好优质服务。   第七条 各级禁毒执法机关依法对毒品违法犯罪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作 出禁毒行政处罚决定,依照处罚决定应当缴纳罚没款的,须到指定的代收点缴纳罚没 款(附件三:湖南省禁毒罚没款代收代缴会计核算办法)。   代收点收到款项后,应开具“湖南省代收罚款收据”或“湖南省代收没收款收据”。   各执法单位依法当场收缴禁毒罚没款,应当开具“湖南省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 所收款项应于两日内上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一般应于两日内上缴代收点(节假日顺 延)。   各执法单位办理毒品刑事案件,依法没收犯罪分子毒资及违法所得,应当开具 “湖南省追缴赃款赃物收据”,所收款项应于两日内上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一般应 于两日内上缴代收点。   各代收点每天应将所代收的禁毒罚没款(注明是禁毒罚没款)及时划解汇集行。 汇集行必须在当日将汇集的禁毒罚没款分单位汇总上划到省工商银行长沙市司门口支 行,并填制三联特种转帐传票,其中第一联(支款通知)盖章后于两日内(节假日顺 延)交作出决定的执法机关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凭此作罚没款上缴凭证。各代收点每 日营业终了468科目应无余额。   省工商银行长沙市司门口支行应按规定将禁毒罚没款汇总并填制“一般缴款书” 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第一联盖章后两日内(节假日顺延)送省公安厅、省禁毒委员会 办公室。第二联留作付款凭证。第三至第五联通过票据交换,提交省国库。国库收款 盖章后,第三联留存作收入凭证,第四、五联送省财政厅。   第八条 暂扣或没收物资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案程序,根据不同情况 进行办理:   (一)办理扣留财物的程序。   1.由办案单位按照办案的有关规定,分别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和“冻结存款、 汇款通知书”文书。由执法机关直接扣留、保管的毒品违法犯罪当事人的财物(毒品 和国家管制的精、麻药品,易制毒化学品、配剂以及吸食、注射器具除外),要同时 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发的“湖南省暂时扣留封存冻结财物收据”,第一联为存根联, 第二联加盖执法机关公章后交当事人,第三联交办案单位财务部门,第四联存入案卷。 财物应由办案单位和财务部门共同保管,实行双向监督。   2.经查实或判决,不需作出行政或刑事处罚决定的,应解除扣留、封存、冻结 等措施,将财物退还给当事人。   3.经查实,依法予以没收的,办案单位应开具《湖南省没收物资收据》四联单, 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加盖执法机关公章后交当事人,第三联交办案单位财务部门, 第四联存入案卷。扣留财物属于现金的,按照第七条规定程序办理。   (二)物资没收后处理。   1.属国家专营和指定销售部门的物品,由办案单位会同财务部门将其依法没收 的物资交国家专营专卖和指定销售的部门按规定收购,变价款按规定全额上交代收点。 收购单位要开具收购物品四联单,其中两联交执法机关财务部门,一联作记帐凭证, 一联作兑款凭证。   2.属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流通的各类物品依法没收后,应按拍卖的规定和程序 进行拍卖。物品拍卖后,由拍卖行开具《湖南省拍卖行专用发票》四联单,将变价款 连同拍卖行专用发票第三联一并交执法机关财务部门作收入凭证。   3.属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收缴的毒品由办案单位进行拍照或者录像等证据固定措施后,交地市级公安 机关禁毒机构统一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上缴省公安厅禁毒部门集中销毁。收缴的吸食、 注射毒品器具、毒品原植物、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等物品,在进行拍照或者录像等固定 证据措施后需要销毁的,待诉讼终结后,由办案机,构造具物资销毁清单,报请上级 公安禁毒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在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履行签字和登记手续, 作为注销凭证。   5.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根据具体情况,报经上一级禁毒 执法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取得证据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 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变价款上缴。   财务部门收到上述物资变价款后,应于两日内(节假日顺延),上缴代收点(现 金填缴款单,存款开转帐支票),缴款程序与本办法第七条同。   第九条 各代收机构只办理禁毒罚没款的代收与缴库。凡经禁毒执法机关复议后不 应处罚的、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减轻处罚和执法机关纠正错案所涉及的罚没款,须办 理退库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二份 报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其中一份报省财政厅审查批准)。省财政厅审核后,如确认 该款项已缴入国库,由省财政厅开具“收入退还书”,退还给执法机关。如确认该款 项未缴入国库,由省财政厅通知工商银行长沙市司门口支行办理退款手续。代收机构 不得从罚款中冲抵。   第十条 每月终了后五日内,各汇集行应与各级执法机关禁毒部门及时对帐。   (一)各汇集行应将上月代收和上划到省工商银行长沙市司门口支行的罚没款分 别统计,填写“湖南省禁毒罚没款统计表”(附件四),送作出处罚决定的各级禁毒 执法机关财务部门核对。核对无误后报省工商银行长沙市司门口支行。   (二)省工商银行长沙市司门口支行与各汇集行上划的罚没款核对无误后,应连 同本级代收和缴入国库的罚没款按市(州)汇总,编制“湖南省禁毒罚没款代收代缴 汇总表”(附件五),分别送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核对。   (三)各县(市、区)禁毒执法机关财务部门与各汇集行上划的罚没款核对无误 后,应填写“湖南省禁毒罚没款汇总表”(附件六),由市(州)禁毒执法机关汇总 分别上报省公安厅、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四)省公安厅、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汇总的罚没款分别与省财政厅和省工 商银行长沙市司门口支行核对。   (五)通过核对,对逾期未到指定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的,应由办案机构责成当事 人缴纳。   第十一条 省禁毒委员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有权对各成员单位和下级禁毒罚没 款收缴、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执行罚缴分离规定,不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罚 没票据,截留、挪用、坐支应缴罚没款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 规定》、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 规定》和罚没票据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禁毒执法机关和各代收机构,应按照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长沙 市中心支行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认真配合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对不执行代收规定或出现违法违章行为的代收机构,省财政厅将取消其 代收罚没款资格,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违章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将禁毒经费列入预算。对上缴入库的禁毒罚没款,由各地各级 禁毒执法机关每月底向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经费申请,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汇总 后定期向省财政厅提出禁毒专项经费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由省禁毒委员会 统一安排,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要求拨付使用。   第十五条 各级禁毒执法机关财务部门要加强对禁毒专款的财务管理。禁毒专款必 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开支范围包括:侦察破案费(侦察活动费、办案差 旅费及协作单位的相关费用);特费;禁毒装备购置及消耗费;缉毒境外调研费;禁 吸戒毒费;禁毒宣传费、业务资料费;举报案件有功人员奖励费;禁毒基础业务建设 费;组织禁种铲毒人员的误工和生活补贴费;扣留和罚没物资的运输、仓储、整理费, 销毁毒品的费用;经财政部门批准列支的其他禁毒经费。禁毒经费应当与其他正常经 费分开,设立专用帐户,实行专项核算和专项报告制度,主动接受财政和执法机关内 部审计、监察的监督。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 门每年不定期对核拨的禁毒专项经费收支情况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并从执行政策和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两方面加强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应当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禁毒委员会、省公安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工商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其他有关禁毒罚没款收缴规定与 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二:湖南省罚没款代收代代构代收点名称(略) 附件三:湖南省禁毒罚没款代收代缴会计核算办法   为加强罚没款收缴入库的管理,根据《湖南省禁毒委员会罚没款代收代缴管理办 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代收机构及帐户设置   湖南省禁毒委员会、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并商省财政厅同意,确定长沙市司门口 支行(行号:26801004)为代收代缴湖南省禁毒委员会罚没款资金的集中行。 各市、州的县级支行为代收湖南省禁毒委员会罚没款汇集行。其他各工商银行大型计 算机联网会计对公营业机构(即各城区支行、办事处、分理处)均为当地禁毒委员会 罚没款代收点。(代收机构情况详见附件二)   在集中行工行长沙市司门口支行开设专户(户名:湖南省财政厅禁毒委员会罚没 款收入专户,帐号:1901004009046801858),设立专柜并指定 专人负责全省禁毒委员会罚没款的归集、缴库、对帐和信息反馈等工作;在各汇集行 为禁毒委员会开设“232005待报解行政罚没收入”,负责每日将所辖代收禁毒 委员会罚没款资金全部上划集中行,并向同级禁毒委员会执法部门反馈信息和进行帐 务核对;各代收点不设帐户,对收取的禁毒委员会罚没款通过资金汇划网络逐笔实时 划转汇集行。   二、各有关部门的处理手续   (一)缴款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手续:   1.在工行各对公网点开户的单位(个人)的处理手续:   ①转帐缴款:由缴款单位开出转帐支票,盖好预留印鉴,填好一式两联进帐单, 其收款人为:湖南省财政厅禁毒委员会罚没款收入专户,然后持禁毒委员会作出的处 罚决定通知书到指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办理转帐手续。   ②缴款单位或个人采用现金方式缴款,需填写一式两联现金存款凭证,其收款人: 湖南省财政厅禁毒委员会罚没款收入专户,并在“交款人”栏填明缴款单位或个人名 称。   2.未在工行开立帐户的缴款单位的处理手续:   缴款单位未在工行开立帐户,也可采取转帐方式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转帐付款。 缴款单位开出转账支票,盖好预留印鉴,填写一式两联进帐单,收款人为:湖南省财 政厅禁毒委员会罚没款收入专户,开户行为处罚决定通知书所指定的工行。次日,持 受理回单和处罚决定通知书到指定的工行开具“代收罚款收据”。   缴款单位未在工行开立帐户,也可采用现金方式到工行缴款,其方式同上第1款 第②点。   各代收机构应加强对缴款单位和个人的业务宣传并积极做好柜面服务工作,确保 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代收机构的业务处理手续:   1.非汇集行代收点的处理。工行非汇集行代收点收到罚没款项时应将其实时划 转至管辖汇集行,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存款户  或借:现金     贷:辖内往来   办理转帐手续后,开具四联“代收罚款收据”,第一联交缴款人,第二联作辖内 往来科目传票的附件,第三、四联交汇集行。   2.汇集行的业务处理。汇集行既进行罚没款的代收,同时还负责辖内代收点划 转的罚没款项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存款户  或借:现金  或借:支辖往来     贷:232005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款项收妥后,汇集行凭缴款单位提交的处罚决定通知书、收帐通知(非工行开户 凭进帐单的第一联受理回单)或现金缴款单回单联开具一式四联“代收罚款依据”, 第一联退缴款入;第二联连同辖内代收点电划补充报单或进帐单作232005科目 的贷方传票;第三联连同辖内代收点提交的收据第三联一并退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机 关;第四联连同辖内代收点提交的收据第四联一并转交国库。   各代收点如遇缴款单位分次支付罚款的,应在处罚决定通知书上注明缴款金额和 欠款金额等情况,并加盖经办员私章。   各汇集行在营业终了前,根据罚没款预算级次(省级)分别填制一式三联特种转 帐传票,将232005科目的款项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实时划转长沙市司门口支 行,收款户名:湖南省财政厅禁毒委员会罚没款收入专户,帐号: 1901004009046801858,开户行为:工行长沙市司门口支行,并 在银行附言栏中注明某某县(市)禁毒委员会罚没款。会计分录为:   借:232005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贷:410辖内往来一汇划户   结转后,232005科目对应帐户应为“0”。   (三)帐务核对:   日常对帐:各汇集行于次日12:00时前逐笔将罚没款收入明细清单(格式附 后)通过“NOTES系统”省禁毒委员会银行办公自动化网络或传真报长沙市司门 口支行,同时将“代收罚款收据”第三联及特种转帐传票“支款通知”联及时送交同 级禁毒委员会机关财务部门进行对帐;将“代收罚款收据”第四联邮寄给长沙市司门 口支行用于全省禁毒委员会罚款资金的缴库和对帐。   月末对帐:每月终了后5日内,各代收代缴机构和各级禁毒委员会机关都应实行 双向汇总对帐。各地汇集行应将上月代收和上划到长沙市司门口支行的罚没款,分别 汇总,填写“罚没款统计表”(格式附后)送作出处罚决定的各级禁毒委员会机关财 会部门核对。同时上报长沙市工行司门口支行,由司门口支行核对。   (四)工行长沙市司门口支行的处理手续   1.受理缴款单位款项的划转,并将其他汇集行划转的罚没款纳入罚没款专户核 算,核对各代收网点划转的“代收罚款收据”或“代收没收款收据”是否与清单相符。   2.工行长沙市司门口支行与各代收机构上划的罚没款核对无误后,应连同本级 代收和上缴省财政厅的罚没款按县、州、市汇总,编制“罚没款上缴汇总表”,分别 送省财政厅、省禁毒委员会核对。   3.罚没款上划日营业终了,填写一式五联“一般缴款书”办理罚款缴库手续。 定期打印“罚没收入”明细表与省财政厅、省禁毒委员会核对帐务。   三、收入退还的处理手续   对于错缴和多缴以及经禁毒委员会机关复议后不应处罚的罚没款须办理退库时, 应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禁毒委员会机关提出申请,逐级汇总上报省禁毒委员会,由省禁 毒委员会报经省财政厅审批。工行长沙市司门口支行凭省财政厅的书面通知,俟款项 到帐1901004009046801858帐户后(未缴库前),填制特种转帐 传票,一联送省禁毒委员会,一联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按原渠道将款项退回原禁毒 委员会机关财务部门,由该禁毒委员会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退还给当事人。   四、代收罚款收据的管理   代收罚款收据的管理。“代收罚款收据”视同银行空白重要凭证进行管理,各行 以二级分行为单位,凭介绍信、经办员身份证、双人专车到省分行办理领用手续,辖 内经办行对“代收罚款收据”的领取、运送、保管、使用严格按照本行空白重要凭证 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门的要求执行。 附件四:湖南省禁毒执法单位代码分配表(略) 附件五:湖南省禁毒罚没款统计表(略) 附件六:湖南省禁毒罚没款代收代缴汇总表(略) 附件七:湖南省禁毒罚没款汇总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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