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30日 湘财社[2003]11号
各市州财政局、计委、卫生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财社[2003]1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
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湘发[2003]3号)和我省的实际,现就我省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和农村中心卫生院重点建设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
从2003年起,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的补助经费
不低于10元,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总体上按3:3:4的比例配
套,按年度发展计划列入财政预算。对未足额安排配套资金的市(州)、县(市、区),
省财政将相应扣减经费。各级财政要根据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资金,对农村贫困家庭
给予医疗救助资金支持。
二、关于农村中心卫生院重点建设的资金配套
省里决定从2003年起,分4年时间,对全省近500所农村中心卫生院进行
重点建设,在资金、设备、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各地也要相应安排一定资
金进行配套建设。各市(州)、县(市、区)要按不低于1:1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市(州)、县(市、区)两级具体比例,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附件:
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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