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26日 湘财农[2003]17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林业厅: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
[2002]1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
贯彻执行。
一、林业治沙贷款贴息范围
按照有利于林业生产建设的要求,因地制宜,选择规模较大、科技含量高、经济
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项目。重点扶持速生丰产林基地;经济林造林以及沙区种植业
及其产品综合利用项目。
二、贴息率和贴息年限
市州、县市区的贷款项目中央财政按年利率2%给予贴息,同级财政按规定给予
贴息;有关省直单位的项目按年利率4%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三、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申请及管理
林业治沙贷款实行项目管理。各项目单位申请的林业治沙贴息项目计划,必须经
同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银行。否则,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各市州财政局每年10月20日之前,务必将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
告及申报表、银行下达的贷款指标文件、借款合同和银行借据复印件、当年前3个季
度和上年第四季度按实际贷款额计算的利息单复印件及申报文件和软盘等一式二份分
别报送省财政厅、省林业厅。
省林业厅对省直有关单位的林业治沙贷款贴息情况审查合格后,于每年10月
25日之前,向省财政厅报送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等资料(比照对市州财政局的要
求)。
所报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省财政厅按财政部要求,于每年10月31日前汇总上
报。待财政部拨付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后,省财政将及时下达贴息贷款资金。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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