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29日 湘财建[2003]25号
各市州财政局、环保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
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 2003]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
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结存在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的排污费,即
已征收并结存在财政或环保部门帐户的排污费,已征收并转入“污染治理专项基金”
有偿资金帐户的排污费,“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帐户按规定回收的有偿使用的排污
费可在2004年前纳入部门预算,用于弥补环保机构行政、事业经费不足。
附件:
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
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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