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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03]19号颁布时间:2003-07-31

     2003年7月31日 湘财建[2003]19号 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湖南省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 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省计委、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县际 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细则》(湘计基础[2003]350号),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资金的各级财政、交通 公路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公路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资金是指纳入全省县际及县到乡镇公 路改造投资计划的中央专项基金、国债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   第四条 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 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交通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合理、及时筹集、拨付、使用县际 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资金的预算编制、执 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项目概预(结)算、决算的评审管理,严格控 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筹集及管理   第六条 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资金的来源:   1.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包括国债拨款和国债转贷资金,下同)。县际及县到 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国家采取补助的办法,湘西自治州县际公路每公里补助50万元, 其它市县到乡镇公路每公里补助30万元。   2.省级配套资金的安排分以下类别:一类地区:长沙、株洲、湘潭,省级不安 排补助资金;二类地区:衡阳、岳阳、常德、郴州,省级每公里平均补助7万元;三 类地区:邵阳、张家界、益阳、娄底、永州、怀化,省级每公里平均补助10万元; 四类:国家及省扶贫重点县,省级每公里平均补助13万元;五类:湘西自治州县际 公路,省级每公里平均配套50万元。   3.地方各级政府安排的各项配套资金。   4.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5.其他经批准用于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项目的资金。   第七条 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资金的管理:   1.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公路建设财务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对本级公路建 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 作。   各建设单位要做好公路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及 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公路建设基建财务季度报表。   2.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资金,必须按照国债项目资金管理的要求纳入 专户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只能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一 个国债资金专户和一个公路建设专项资金(除国债资金外的所有建设资金)专户,严 禁多头开户,多头管理。   3.国家用于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的中央专项基金、国债资金只能用于支付 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款,不得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支付其它工程拖欠的工程 款。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八条 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资金的拨付:   1.中央专项资金、国债资金、省财政预算资金由省财政下拨到各市州财政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同级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由交通部下拨的中央专项资金和省交通部门征收的专项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资金,暂 由省交通厅负责拨付。   2.各级财政、交通部门应对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专项资金拨付实行“拨款 管理责任制”。拨款管理第一责任人由本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地 区和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安全使用和同比例拨付负行政管理责任。上级资金管理部门对 下级资金管理部门的专项资金拨付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3.专项资金的拨出,应经本部门第一责任人签字盖章。财政、交通部门拨付专 项资金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1)上级计划、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资金支出预算;   (2)本级计划、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资金支出预算;   (3)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工程进度情况和专项资金拨款申请;   (4)项目建设其他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的银行凭证;   (5)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4.项目工程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查认定后,才能作为财政、交通财务主管部门拨 付专项资金和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拨款和结算的依据。尚未审查工程预算, 又急需用款的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预拨一部分资金。财政、交通主管部 门应在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前,预留5%-10%工程尾款,待财政、交通主管部门对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论确定后再予以清算。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2.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的;   3.配套资金不落实,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   4.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未纠正整改的;   5.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出纳不分设,资金支付没有制定 审批制度,失去内部约束机制的;   6.符合公开招投标条件而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公开招投标 的;   7.符合政府采购条件而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的;   8.未按财政部门要求对建设项目的概(预)算、决(结)算进行评审的;   9.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本建设财务季度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路建设专项资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支付。在项目尚未批准开工以前,经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支付前期工作费用;计划任务书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和概算 尚未批准的,可以支付项目建设必须的施工准备费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的财会部门拨付公路建设专项资金时,必须符合 下列程序:   1.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 行审查。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监理工程师签字;   2.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应送建设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 部门负责人审核;   3.单位领导核准签字。   第十二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财会部门不得支付建设资金,情节严 重的,有关执法执纪部门要追究经办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2.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   3.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4.结算手续不完善,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5.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前期工作费是指公路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进行项目规划、可行 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公路建设前期工作费支出,应严格 控制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工作内容之内,严禁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截留、 挪用和转移前期工作费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 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应按照财政部《基本 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规定执行,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列 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发放施工现场补贴的范围和标准应按照省财政厅、省人 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建设单位工作人员施工现场补 贴的通知》(湘财基字[1998]46号)执行。   第十五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价 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基字[1997]352号)规定执行。建设单位 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 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 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十六条 各建设单位要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国有基本建设资 金管理和监督的通知》(湘财建[2001]55号)文件规定,建立现金取用内部 控制措施,切实加强现金管理,坚决杜绝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现象。   第五章 投资评审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 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各 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1.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3.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4.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5.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对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2.对项目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 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应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 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2.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 虚假资料;   3.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 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 字;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五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 结论。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 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建设资金支出 预算或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计划、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建设项目财 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指定专 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利用电算化手段,及时报送信息资料。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 时,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建设单位 应及时报告同级财政、计划、交通主管部门:   1.重大质量事故;   2.较大金额索赔;   3.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   4.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   5.工期延误时间较长:   6.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计划、交通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监督与检 查,及时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 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1.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2.有无截留、挤占、挪用、侵吞国家建设资金;   3.有无计划外工程:   4.是否擅自更改国家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5.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办法开支;   6.施工现场补贴是否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开支;   7.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 活动实施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书面 意见,有关领导仍坚持其决定的,责任由有关领导承担,财会人员应当继续向上级公 路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情况。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 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 挤占和挪用公路基本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 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等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 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专 项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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