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局关于湖南省境内临时占(借)铁路用地收费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湘价房字[1994]91号颁布时间:1994-06-07
1994年6月7日 湘价房字[1994]91号
为了加强铁路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国家和省对城镇国有土地收取
临时占地费的有关规定,对铁路土地管理部门收取临时占(借)铁路用地费作如下规
定:
一、收费范围:经过批准,临时占(借)湖南省境内铁路部门依法留用和经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拨)给铁路部门使用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颁发《国有土
地使用证》的土地的单位(包括路外、局外单位,路内多种经营和集体企业)和个人。
根据土地有偿使用原则,须到省国土局委托的铁路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占(借)铁
路用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临时用地使用证》,同时,由铁路土地管理部门收取临
时占(借)铁路用地费。
对暂由农村村组承种的铁路用地并向铁路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了“耕种铁路用
地承种书”的;对大型厂矿企业主营公司历史上已在铁路用地内建立了永久性仓储设
施的;直接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军队、公安、居委会等非经营性用地及与铁路相交
的公路,按有关规定办理了手续的,免收临时占(借)铁路用地费。
二、临时占(借)铁路用地费按每平方米每月0.15~1.20元核收,具体
收费标准见附表。今后需要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
例》规定的权限报批。
三、临时占(借)铁路用地费暂按行政性收费管理。铁路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持物
价部门颁发的《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所收取的临时占(借)铁路用地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收入由铁路土地管理部门
全额上缴当地财政,财政部门再返还费款的70%给铁路土地管理部门。主要用于铁
路内部和土地管理部门有关铁路用地管理的各项业务开支,其开支标准按有关财务规
定执行。铁路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本着“以地养地”的原则,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有关
开支规定,不准截留或挪用收费收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
审计部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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