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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在我省2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教[2003]20号颁布时间:2003-08-12

     2003年8月12日 湘财教[2003]20号 有关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 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 “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教电[2002]53号)精神,经研究并报经省政 府同意,决定从2003年秋季开始,在我省花垣、花山、永顺、凤凰、保靖、古丈、 泸溪、桑植、通道、沅陵、桂东、汝城、安化、新化、邵阳、隆回、城步、新田、江 华、平江等2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收费 标准和收费办法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2003年中 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3]127号)执行。为切实做好“一 费制”试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决落实“一费制”有关规定。在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 阶段试行“一费制”,是按照国务院要求,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农民负担、坚决治理 中小学乱收费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做好农村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 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的重要措施,事关农村、农民、 农业和农村教育工作的大局。各有关市(州)、县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 求,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狠抓“一费制”的落实,把好事办 好办实,绝不能因“一费制”的试行而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的实施。   二、关于试行“一费制”的标准。农村小学每生每期96元,农村初中每生每期 156元,在开学时由学校一次性向学生收取。另外计算机维护费、寄宿费、搭餐费 和借读费由学生及其家长自愿选择。此外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三、关于试行“一费制”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缺口的补助问题。中央文件明确 规定,对实行“一费制”后因收费标准降低形成的经费缺口,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核 定的当地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由县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财力不足、财政预算 安排有困难的地区,由上级人民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解决。考虑到我省20个“国扶县” 财力紧张的实际情况,省政府决定,对试行“一费制”后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缺口, 采取由省、市、县三级分担的办法予以解决。按调整收费项目后的标准测算,农村小 学年生均公用经费缺口为34.72元;农村初中年生均公用经费缺口为40.04 元。省本级负担经费缺口的50%(即小学生每生17.36元、初中生每生 20.02元),市财政负担经费缺口的20%(即小学生每生6.94元、初中生 每生8.01元),其余部分由县财政安排。计算依据以2001年各地上报的农村 中小学生人数为准。省里负担部分,由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补助到县,由各 县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学生人数分解补助到农村中小学校,用于弥补公用 经费不足,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凡不按要求专款专用的,省财政将收回重 新安排;同时,各市县财政务必按规定的比例安排给学校补助资金,确保试行“一费 制”后的农村中小学能够维持正常运转。特别是财力紧张安排补助资金有困难的县, 要克服困难,在加大投入力度的同时,努力节约支出,降低运行成本,千方百计消化 因实行“一费制”而形成的经费缺口,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学正常进行。省财政将加大 对市县财政补助的监督力度,确保市县财政承担资金到校。   四、进一步加强国扶县中小学收费收入的监督管理。试行“一费制”的地区,有 关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学校收费收入。学校收费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 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属于学校按规定收取 的杂费,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属于学校代收的学生书本费, 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   试行“一费制”的地区,除按规定标准收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对 于违反规定,在“一费制”外巧立名目乱收费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各级物价、财 政、教育部门要严肃查处。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 和平调学校收费收入。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 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 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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