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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审一九九四年度国有商业、粮食、文教、信托投资企业财务决算的若干规定(二)

湘财商字[1994]321号颁布时间:1994-11-11

     1994年11月11日 湘财商字[1994]321号   三、核实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   企业应按财务制度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凡未按规定核算成本 (费用)或乱列营业外支出的,都应在年终决算前调整处理。   1、企业根据省劳动厅、省财政厅湘劳险字[1994]第3号通知规定标准, 从今年1月1日起增发的离休人员生活补贴,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列支, 未参加统筹的,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20号通 知规定,企业按规定标准从1993年10月起,给离退休人员增发的离退休金,凡 参加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2、根据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湘劳[1994]106号文件精神, 一九九三年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当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企业,从今 年1月起按人均每月增资不超过50元核增工资总额;货币工资水平偏低。但增长幅 度超过当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幅度的企业,且经济效益好,资金利税率、劳 动生产率等综合经济指标水平较高的企业,亦可从一九九四年一月起按人均每月增资 不超过50元核增工资总额。经营性亏损企业在没有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减亏或 扭亏任务前,暂不核增工资总额,减亏或扭亏任务完成后,按上述标准核增工资总额。 企业核增的工资总额须经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核增的工资总额在企业成 本(费用)中列支。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当年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从第二年 起纳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力、法的企业核增当年包干工资基数; 实行工资计划管理的企业核增当年工资计划数。   3、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湘劳薪字 [1994]第83号通知精神,认真做好企业工效挂钩考核结算工作,未完成效益 指标的,应按规定计算下浮工资。工效挂钩方案一般不作调整,但因严重自然灾害损 失,以及执行新财务制度和执行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4]27号通知后对 完成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影响较大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予适当照顾。   4、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包括财政信托投资公司)可按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 奖金标准计入成本(费用),前段已在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中列支的资金,不再调整 处理。   5、企业按省政府规定标准交纳的生产经营用电电力增容费,在成本(费用)中 列支。生产经营用电和生活用电合并在一起统一支付的电力增容费,应按实际用电比 例计算分别负担。   6、企业根据省政府湘政发[1994]30号通知精神,在今冬明春推行销售 费用大包干,推销库存积压产品的,可按当月回笼销货款的5‰提取推销奖,奖励直 接推销人。提取的推销奖计入经营费用。推销时间从今年11月算起至1995年4 月底止。企业财务部门和领导应严格审查把关,严禁弄虚作假。   7、国家定购粮食一律按省物价局、省粮食局文件规定的定购价格核算进价成本 (含省定价外加价)。按价格随行就市原则收购的粮食,按实际收购价格核算进价成 本。各地自定的价外补贴,不得计入进价成本,企业应列入“应收补贴款”核算,不 纳入企业盈亏,由当地财政负担。并通过“收购粮食价外补贴”预算科目拨外。   四、核实企业盈亏,做好收入清算工作   1、企业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将当年实现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其他业 务收入等,如实反映在当年,准确计算盈亏。不得将应计入当年的收入转移到-厂年. 也不得将应计入下年的收入体现在当年。   2、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企业的亏损等补贴应按预算计划数,按时足额落 实到企业,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企业收到财政拨给的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按规定 作为补贴收入的,计入利润总额,并单独反映,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3、各级财政信托投资企业收取的各项手续费、劳务费(包括证券发行劳务费、 代办信托业务劳务费、代卖股票认购证劳务费、委托贷款手续费等),均应纳入收入 核算,不得以各种名目坐支相私分,违者按违纪处理。   4、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应将财政拨补的各种补贴如亏损补贴、中央和省专项储备 粮食利息、费用补贴、军粮差价补贴、水淹区、灾销粮费用等项补贴,按时如数拨到 基层粮食企业,用于抵补粮食商业政策性亏损,并入“粮食商业”统一核算。严禁挪 用应给企业的财政补贴款用于主管部门自身开支和企业基本建设方面,违者按违反财 政法规处理。   5、企业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或专项财务审计中被查出来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 应按规定及时调整帐务,属于应上交财政的收入,应足额入库。   6、根据国务院相中央军委[1994]12号通知规定、军粮供应企业仍按统 销价供应部队粮油,其统销价与挂牌零售价的差价,计入企业盈亏。企业按规定计算 出应收的军供粮油差价补贴时,作为增加“应收补贴款--应收国家粮油差价补贴”和 “补贴收入”列帐。   7、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4]28号通知精神,专业 经济部门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后,应根据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为了促进转体工作的顺利进行,转体后原有人员的财政拨款 从1994年算起,保留二至三年。   8、企业上交的所得税、财政已拨补的企业亏损补贴及其他补贴,应编制交库、 补贴对帐单,与财政、税务征收机关和主管部门核对一致后列入年度决算,数字不一 致的要查清说明原因。   五、做好财务分析和决算编报工作   1、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各项主要财务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其变化的 主要原因。重点分析销售、毛利、费用、营业外收支、利润、资金运用、亏损企业亏 损和扭亏、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后对企业效益的影响,执行新税制后税利变化情况。 分析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既要有情况、有问题,又要有典型材料和合理化建议; 同时要求文字精炼,条理清楚。   2、各级财政部门和省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汇总所属企业年度决算报表,做到先 审后汇,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处理,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注册会计师审查,省级粮食企 业还须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信托投资公司(办事处)决算报 表报地州市财政局审核后,由省信托投资公司汇总报我厅。   3、商业、文教企业的汇总会计报表按决算布置会议布置的表格编报,粮食企业 汇总会计报表,由我厅会同省粮食局布置下达,信托投资公司系统的报表格式由省信 托投资公司印发。   4、汇编方法。地、州、市、县商业、文教企业和零陵、郴州、衡阳三地市粮食 企业汇总会计报表,由各级财政部门逐级汇总上报。省级商业、文教企业、省级粮食 企业的汇总会计报表,由主管部门汇总报我厅。   5、报送份数。地、州、市财政局汇总的会计报表送我厅一份(商业、文教、三 地市粮食),并报数据软盘;省级商业、文教企业报送我厅二份,粮食系统由省粮食 局汇总报送我厅二份,并附省直各单位、局本级及地、州、市粮食局汇总的报表一份, 全省信托投资公司系统汇总报表报我厅两份。   各级财政部门和省主管部门汇总的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统计、审 计、地方税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一份,省级粮食企业还应报当地财政部门一份。   6、报送时间。地州市财政局和省级主管部门汇总的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于 1995年2月25日以前报达我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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