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审一九九四年度国有商业、粮食、文教、信托投资企业财务决算的若干规定(一)
湘财商字[1994]321号颁布时间:1994-11-11
1994年11月11日 湘财商字[1994]321号
1994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应以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文件和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
做好各项财务处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一九九
四年度国有商业、粮食、文教、财政信托投资企业财务决算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如下:
一、搞好财产清查盘点和帐务处理工作
1、按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年终以前企业应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进行全面清查
盘点、核实帐务,做到帐实、帐帐、帐表相符。对清查出来的帐外财产,应技规定及
时登记入帐。发生的盘亏和毁损,扣除过失人和保险公司赔款及残料价值后,按规定
及时报批核销。财产报损审批权限,省级企业国家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原值在50
万元以内,流动资产(含商品)盘亏和毁损报废抵减盘盈后净损失在15万元以内的,
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已成建制转体的,直接报我厅审批),超过上述额度
的固定资产报损和流动资产报损,报主管部门和我厅审批;地、州、市、县级企业审
批权限,由各地、州、市财政局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确定。企业产权变动中财产清查发
生的国家资本金的冲减和核销,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等行委局财清[1994]15号《关于进一步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清产核资政策的通知》精神,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出1993年7
月1日以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认真审核,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区别对待,凡是应由企业自行消化的,都应按
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分年计入企业损益;对国有商业、文教企业清出由于客观原因
(如遭受水、火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各项资产损失和潜亏挂帐,以及
资产盘盈大于资产损失部分,原则上应按财务制度规定,计入企业损益;资产损失和
挂帐数额较大计入损益企业难以承受的,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清产核资办)
审批后,逐次冲减企业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对资产盘盈抵冲资产损
失后数额较大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相应增加国家资本金。
对国有商业、文教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1993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
财政应补未补亏损挂帐和经财政批准的政策性亏损挂帐,在企业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
值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冲减资产损失和潜亏挂帐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国有资
产(清产核资办)核实批准后,允许企业冲减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
金余额的部分。
3.清产核资试点企业应按照《清产核资办法》和财政部财清[1994]8号
通知印发的《一九九四年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资产重估工
作,企业资产重估的资金核实报告,报同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清产核资办)
审批。
根据财政部[1993]财工字第406号通知规定,固定资产重估后,其固定
资产净值应按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的升值幅度同比例增加,固定资产净值的增加额,
增加资本公积金。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与重估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作为累计折旧处
理。
资产产值重估自批准之日起,按重估的固定资产帐面价值以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
度规定的折旧率计提折旧。对于按此规定计提折旧有困难的企业,可分步实施,逐步
达到按规定的折旧率计提的水平。
4、企业过去出售住房所有权所得收入低于原住房净值的资金损失,在核实后冲
减企业住房周转金,不得冲减公积金的资本金,也不得计入损益。企业接受捐赠的资
产作增加资本公积金处理。
二、认真做好财税体制改革后的财务处理工作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和处理,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19号通知规定执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要从
存货成本中分离出来,单独记帐。按规定计算应予抵扣销项税额的期初进项税额转入
“待摊费用”处理。企业存货用于生产或经营时,分离记帐的已征税款不得进入生产
成本或经营成本。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4]27号通知精神,商
业企业从今年3月份开始,其他企业从今年1月份开始,动用了期初存货而申请抵扣
税款的,按每个纳税人计算,其今年累计入库增值税和消费税,要求比1993年实
际入库税款(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烟酒提价专项收入等转化到今年新增值税、
消费税中去的税款)增长15%以上的部分,才能批准抵扣。前段批准抵扣的企业,
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原则上要返回到待摊费用中去。
2、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按照应收的全部款项扣除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后的余额作为营业收入;实行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其营业收入按照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全部款项扣除按规定的征收率计算
的应纳增值税后的余额确定;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其出口销售收入仍按《商
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算确认。
3、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凡利率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
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其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4.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不得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而应并入营业
收入予以征收所得税。
5、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
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除国务院、财政部及国家税
务总局有明文规定的外,原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单项留利,部分企业从销售收入中
提取新技术开发费和补充流动资金以及税前还贷政策一律取消。
6.根据财政部等部委局[1994]财税字第044号通知规定,《全民所有
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三条第六款:“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以留利
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退还企
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税款”的规定,停止执行。
7、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计征所得税;企业各类捐赠支
出全部计入营业外支出,其中,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
内的部分,在缴纳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3%的部分,在缴纳所得税时应进行调整。
企业各种罚款、滞纳金、违约金等全部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但被没收财物损失、违
法经营罚款和违反税法所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等,在纳税时应予调整。
8.按照新的增值税计征办法,企业营业收入为不含税营业收入,企业按营业收
入和财务制度规定比例据实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均按不含税营业收入掌握列支。
9、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4]001号通知精神,为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
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
年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
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根据财税字[1994]001号通知,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
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企业遇有风、火、
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对专门
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果
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5年底前减
半征所得税;对新办的某些食品工业企业,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一年;对专
门生产婴、幼儿食品和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
产品不进入市场,实行内部供应价格,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对新恢复的
传统名特食品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19
95年底前免征所得税。
所得税收优惠政策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凡是属于原优惠政策延续的,享受优
惠政策企业的减免期限应连续计算。
10、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85号和省委湘发[1994]4号文件精
神,从今年1月起,企业统一按33%的税率交纳所得税,取消各种包税的做法。
1993年6月30日前,经省政府批准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国有商业企业,继续
执行到1995年,经地市县政府批准的可比照执行。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
凡已到期的,不再实行承包经营办法,没有到期的可执行到1995年底。对部分盈
利水平较低的企业。1995年底前可按27%、18%两档过渡性照顾税率计征。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上交财政收入超过承包合同目标的部分,年终同级财政列支
出返还给企业。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企业承包合同包括了税金的,上交增值税超过
1993年部分,只返还地方分成部分。
11、根据中共中央[1992]9号文件精神,为扶持电影企业生存和发展.
我厅以湘财[1994]商字第77号通知明确,在1995年底前对全省电影发行
放映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列支出返还给电影企业。按照湘财[1994]商
字第38号通知规定,应列支出返还给省出版企业的所得税,仍按规定由我厅同省新
闻出版局统一清算。
12、各级财政信托投资公司的所得税就地足额上交中央金库、并将上交情况于
下年一月十五日前逐级上报我厅,由我厅统一与中央结算。原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未到期的投资公司,属于1993年基数部分,在中央财政返还后,再逐级财政按承
包合同兑现,少于去年基数部分,通过财政总决算如数扣交中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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