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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湘财外字[1994]84号颁布时间:1994-03-12

     1994年3月12日 湘财外字[1994]84号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1.从1993年度决算起,所有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除长沙地区中 方为中央、部队、省属单位地的企业由省财政厅主管外,其余的财政主管机关为当地、 州、市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也可视情况委托县级财政机关负责所在地外商投 资企业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2.企业应缴中方职工物价等项补贴在新的办法出台前,仍按原标准提取和缴纳, 不得长期挂帐。   3.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是指持有《会计证》的人员   4.外商投资企业应主动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查帐,并将有关文件及 时报送主管财政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否则,主管财政税务机关不予承认其经营成果 和财务行为的合法性。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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