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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编审国有旅游、对外经济合作、国际信托投资企业一九九四年度财务决算的若干规定(摘录)

湘财外字[1994]371号颁布时间:1994-12-12

     1994年12月12日 湘财外字[1994]371号      为做好1994年全省国有旅游、对外经济合作、国际信托投资企业年度决算编 审工作,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财经政策、法规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政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认真搞好年度决算编报 工作。   1.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要认真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各级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财务的管理和监督,企业要及时将有关财务事项(如企业内部 财务管理办法中的固定资产标准、折旧年限和方法;差旅费标准等)报主管财政机关 备案,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   2.企业购进存货应按实际应付的全部款项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 后计价,并据此进行成本费用核算。企业1994年期初库存的各种材料、商品等, 要进行全面清理,存货中含有的待扣税金,转作待摊费用单独反映,待以后按规定处 理。   3.企业在12月底以前,必须认真盘点财产,防止虚盈实亏和截留、隐瞒利润, 要做到帐实、帐帐、帐表相符。省属旅游企业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全年累计净损失在 20万元以上,流动资产盘亏和毁损全年累计净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应经企业主管 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地属企业的审批权限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4.企业应做好往来帐款的清理工作,对逾期的应收帐款要采取措施催收,对确 应列作坏帐损失的,应按审批权限报批。其中省属旅游企业每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 全年累计金额在20万元以上,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每笔在20万元(境外每笔20万 美元)以上或全年累计达50万元(境外全年累计50万美元)以上的坏帐损失,必 须报经财政厅审批核销。各地企业坏帐损失的审批权限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呆帐、坏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以及未决赔款准备金必 须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呆帐准备金应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财政部有关 文件规定和审批权限核销;超过三年的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和投资损失由企业提出申 请,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予以核销。   5.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按财务制度规定处理。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 支出,可计入财务费用;企业经批准发行内部债券集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利 息最高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的40%,利息支出可计入财务费用;但 对以上两项利息支出,凡高于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部分,纳税时进行调整。   6.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效益增长或下浮工资。在进 行1994年度“工效挂钩”结算时,对因实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影响企业经济效益 较大的,经同级财政、劳动部门批准,可给予适当照顾,根据省财政厅、劳动厅、经 贸委《关于贯彻劳动部[1994]72号文件的意见》(湘劳[1994]106 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从1994年1月1日起,按人均月增资不超过50 元的标准核增工资总额。   7.外汇体制改革后,企业应将现有外汇帐户年初余额按国家规定折合为记帐本 位币人民币金额,其按规定折合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为净损失且数额不大的,可直 接计入企业当期损益,数额较大的,可分期摊销,但摊销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汇兑损 益为净收益的,可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数额较小的,亦可一次转销。   8.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按实发工资总额的14%的比例计提。根据财政部 [1994]财外字第457号文件规定,旅游企业福利费超支部分,经同级财政机 关批准后,可计入成本费用。在纳税时进行调整。   国有企业计税工资标准按以下原则执行: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已核定的工 资基数及新增效益工资方案执行;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计税工资按每人每年不超 过6000元确定。   9.企业各类捐赠支出全部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其中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旅 游、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在不超过当年应税所得额的3%,国际信托投资企业在不超过 当年纳税所得额的1.5%之内,在缴纳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以及非公益、 救济性的捐赠,在纳税时调整。企业的各种罚款、滞纳金、违约金等全部计入营业外 支出,但没收财物损失;违法经营罚款、税收滞纳金、罚款等,在纳税时进行调整。   10.旅游涉外饭店加收的服务费应计入企业营业收入总额,并缴纳所得税;省 属企业按税后部分的30%上交旅游主管部门。各地企业是否上交由同级财政部门确 定。   11.根据新的增值税计征办法,企业销售收入为不含税销售收入,企业按行业 财务制度规定比例据实列支的业务应酬费均按不含税营业收入规定的开支标准掌握列 支。少数企业确因业务需要而出现业务应酬费缺口较大的,可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严格 审批后列入管理费。   二、正确核算企业经营收支,如实反映企业利润,搞好利润分配,清交应上交的 财政收入   1.企业对外投资(包括兴办全资附属企业、对外参股联营以及购买有价证券投 资)收益,均应如实列入企业会计决算,纳入企业利润总额。其中:凡是与总公司办 理脱钩手续,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纳税的企业应将分得的税后利润以及从联营、参股 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全额计入投资收入;凡未办理脱钩手续,由总公司集中纳税的 企业,应将其实现利润全额并入年度会计决算。企业购买其他有价证券的利息收入, 应全额计入投资收益,照章交纳所得税。全资附属企业和参股、联营企业所发生的亏 损应按规定由该企业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不得并入投资企业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固定资产盘盈、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款收入、 证券交易差错等收入都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如实列入会计决算,不得隐瞒漏报,更不得 私自作为企业小金库随意开支。   3.企业纳税调整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 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国家规定实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实际发生额高于国家规定标 准的,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实际发生额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不得进行纳税调整。   4.根据财政部[1993]财综字第167号《关于1994年“两金”征管 工作的通知》和[1994]财综字第64号《关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 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从1994年起,企 业免缴“两金”,但企业以前年度欠缴的“两金”要按规定补缴。   5.从1994年起,企业不再执行“税前还贷”政策,新老贷款均由企业留用 资金归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 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旅游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试营 业之日起,报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一年所得税。任何部门不得增开减免税 口子。对违反规定任意放宽减免税享受范围,延长减免税期限以及变相套用税收优惠 政策的,要及时调整过来。   6.根据省财政厅湘财[1994]外字第263号文件规定。从1994年起, 企业不再向主管部门上交税后利润。各级财政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主管部门 向企业收集的行政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7.企业税后利润应按国家规定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6-10%的公益 金。旅游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大部分转为盈余公积金,小部分转为公益金。省直旅游 企业的未分配利润60%转作盈余公积金,40%转作公益金。各地企业的具体分配 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8.企业在财政、税收、物价三大检查中被查出来应没收的违纪金额,应按有关 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上交。需要纳税调整的,在交纳所得税时进行调整。企业应将财 务调整情况在决算报告中单独说明。   9.1994年财务决算美元与人民币的编表汇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1994年12月31日的市场汇价的中间价;其他货币对美元的折算率,按国家外 汇管理局公布的1994年最后一期“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折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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